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之下可采取盘问及其期限
发布日期:2009-03-23 作者:祝永根律师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集体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以下人员:(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
相关法律问题
- 命案!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发协查通报?没有案底可以发吗? 1个回答20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3个回答0
-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什么? 2个回答0
-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多长时间 5个回答0
- 公安局在什么情况下 不让律师见被拘留的人 4个回答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