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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马某非法持有假币罪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马某

被告人杜某、马某系在苏州某水果批发市场贩卖水果的安徽籍外来人员。2008年9月的一天,二被告人在水果市场遇到了兜售假币的男子,该男子能够提供五元至一百元不等的假人民币钞票。姑姑杜某、侄女马某财迷心窍,把进水果的货款五百元买了一沓假钞回来。9月24日,被告人杜某携带部分假钞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上,准备在贩卖水果过程通过找零、调包等方法把假币用出去。但刚刚下手,就被买水果的顾客发现并扭送到派出所。经鉴定,从被告人杜某、马某身上和暂住处共收缴183张人民币(共计4490元)全部都是机制版假人民币,现已被警方全数没收并上缴人民银行。

【裁判】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马某在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将其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故判处被告人杜某、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理分析】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水果商贩财迷心窍想通过假钞快速致富,却最终踏入班房,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非法持有假币罪的概念及相关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谓非法持有假币罪是指对伪造的货币具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即非法拥有亦即实际占有假币的状态。持有假币罪是一种状态犯,在犯罪人能够被证明是为了实施或者因为购买假币或者使用假币等犯罪行为而自然持有假币时,持有这一行为并不单独构成犯罪,而是以其实施的制造、使用假币罪等行为来定罪。故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但是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所谓伪造是指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的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所谓变造是指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式各样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伪造的货币实际上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下;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并不构成本罪;最后,本罪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亦即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仍然持有。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杜某、马某用进水果的货款从兜售假币的男子那购买不等值的假币,显然其在主观上具备明知的故意。但是由于其在使用的过程中未遂,而其持有的假币的面额4490元又达到了法律上“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定为非法持有假币罪是恰当的。

相关认定:即对于假币犯罪的相关界定。

假币犯罪的行为形态共包括制造、运输、购买、使用和持有五种,很多时候,这五种行为纠结在一起,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朗,因而在认定时需要遵循如下几个规则:

首先,对于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涉及到伪造者与持有者以及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对于伪造后持有假币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属于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故不单独定罪处罚,仅定伪造货币罪即可。而对于伪造后使用的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其次,对于持有假币与运输假币行为之间的交叉关系,重点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形态,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的,单定运输假币罪,而不以运输的故意携带假币的则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论处。

最后,持有假币和使用假币行为的辨析,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真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通用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犯罪人构成其他具体的走私、出售、使用假币罪名时,而其行为又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论处。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杜某、马某在刚下手就被群众扭送到派出所,并未达到使用假币罪的数额要求,故仅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假币制造业也开始“兴旺”起来,从“HD90”到“FA74”,假币的仿真度也在提升,我们稍不留神就会跌入假币的陷阱。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防范假币,就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防范意识很重要,要熟悉和掌握真假纸币的辨别规则,在使用纸币的过程中,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或者贪图省事,要注意仔细辨认,特别是人员混杂以及灯光昏暗的地方正是犯罪分子下手的绝佳地点,更应当提高警惕。对于无法肯定真假的纸币,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调换,不要给假币使用人钻空子的机会。

2.其次,不仅要关注曝光度较高的“HD90”编号的百元假钞,对于其他编号和面值的假钞也不能掉以轻心。遇到假钞时,要及时报警。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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