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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西服干洗遭变形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110网律师
先生将自己一套价值2000多元的某名牌毛料西服送到一家干洗店进行干洗。不料,到干洗店取衣服时,却发现他送去的名牌西装因为缩水已经严重变形。程先生要求干洗店赔偿损失,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干洗店称,按其自行规定的赔偿标准,衣服出现损坏最高只给予消费者洗衣费10倍的赔偿。由于单据上注明的洗衣款是10元钱,也就是说洗衣店只愿意给予程某 100 元的赔偿。由于协商无果,程先生就此事向工商部门投诉。后经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宣传和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干洗店赔偿程某现金1500元。
张振合律师评析:干洗店向程先生提供衣物干洗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干洗店服务存在瑕疵,致使程先生的名牌毛料西服缩水严重变形,无法穿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干洗店应当赔偿先生的经济损失,并退回干洗费,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本案之所以产生纠纷,其关键就在于此处是否适用干洗店自己规定的赔偿标准,反过来说就是干洗店自己定的赔偿标准是否有效。干洗店自定的赔偿标准是洗衣费的10倍,即100元,而程先生的损失却远不止100元,据程先生提供的信息,该西服价值人民币2000元,显然干洗店的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程先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见,该赔偿标准是不合理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干洗店自定赔偿标准,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减轻自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所以,干洗店对程先生的赔偿不能适用该自定赔偿标准,而应根据程先生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本案消协最后的调解,应该说是恰当和合理的。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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