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问题应当禁止

发布日期:2009-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高中生也可报考(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2009-3-31)。无独有偶,广西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招考条件也明确规定,边远艰苦和少数民族乡(镇)的部分职位,报考者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广西人事考试网,2009-2-26)。这两消息使得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限制问题再次成为网民和社会议论的热点。

  其实,早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来自江苏的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新就提案直言,建议取消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中国江苏网,2006-3-4)。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限制问题也议论颇多,其中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就是——学历歧视问题。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表现为:

  1、层次歧视,表现为对高学历的过分青睐。《公务员法》第十条对公务员的学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天津市2009年公务员考试为例,从该省《公开招考公务员计划》来看,该市招考职位共有541个,其中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的职位465个,要求研究生的职位65个,两项共计530个职位,占职位总数97.8%(天津人事考试网,2009-4-3)。有的地方对学历要求更高,公务员考试中要求博士研究生的职位也屡见不鲜。对高学历的过分青睐,事实上是对中等学历应考者的歧视。

  2、学制歧视,表现为对全日制的过分推崇。虽然国家承认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业大等非全日制学历,但一些地方公务员考试对全日制学历还是情有独钟。《湖北省随州市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公告》显示,该市共有招考职位12个,全部要求全日制学历,全日制要求占100%(湖北人事考试网,2009-3-26)。对全日制的过分推崇,事实上是对非全日制学历的歧视。

  3、专业歧视,表现为对专业同一的过分限制。有的地方公务员考试还对研究生提出了所学专业与本科阶段相同的要求。《2009年广东省法院系统招考公务员职位表》中,要求研究生(硕士)的职位有44个,其中要求本科为法学专业的27个,占61.6%(广东组织工作,2009-3-31)。对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学习专业同一的过分限制,事实上对跨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构成了歧视。

  4、户籍歧视,表现为对外地人员的另类“关照”。《2009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指出:“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浙江人事考试网,2008-12-18)显然,对非本地户口的学历要求更为“严格”。对外地人员的另类“关照”,事实上是对外地报考人员学历要求上的歧视。

  不仅在公务员考试中,在国家组织的其他考试中,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这种学历歧视问题也十分突出。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折射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公务员岗位的认识存在偏差。整体上看,公务员是一支综合性而非专业性的人才队伍,除了少数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外,对专业要求并不是很高。综合协调、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组织领导等综合性能力,才是公务员队伍共同必备的基本素质。而且,公务员的很多能力和素质,都是在岗位上经过长期锻炼和实践培养形成的。起始学历,只是公务员工作的基础,而非决定性因素。

  二是识别考察能力的手段相对缺乏。强调高学历和全日制,目的是保证所选人才的高质量。这种企图通过提高学历门槛来保证选人用人的准确率的做法,反映了当前一些地方识别考察应试人员的手段相对缺乏、技术相对落后和方法相对失灵。

  三是行政权力在选人中的不适当运用。对每个职位的学历要求,依据就是《公务员法》第十条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脱离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一味在层次、学制、专业、户籍上做不必要的过高限制,表现出来的就是行政权在选人用人中的不适当运用,与公务员法中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法律要求相违背。

  四是“学历=能力”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从一些地方公布的职位招考条件来看,一些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公务员的学历要求普遍高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这表明,“学历=能力”的观念目前还很有市场,特别在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居于主导地位。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有:

  一是对公民平等权的公然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那么,作为国家机关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更应该体现这种平等性。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使得拥有同等文化程度和国家同样承认学历的人,因为学制、户籍等原因而享受不同待遇。这样,显然就违背了宪法赋予每一个民的平等权,丧失了考试平等竞争的基础,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考试原则背道而弛。

  二是对成人教育制度的变相否定。我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公务员考试中的对非全日制学历的排斥,事实上是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的变相否定。

  三是造成了优秀人才的埋没和高层次人才的浪费。由于学历歧视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优秀人才因学历不“达标”,而失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机会,使公务员考试的竞争失去了广泛性和平等性;同时,一些高层次的人才,虽然最终进入了公务员队伍,但因为没有科学研究的环境和发挥专长的舞台,而造成高层次人才不必要的浪费。而过多的高层次人才在政府部门集中,势必导致科技创新领域的人才匮乏,不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四是形成了重学历轻能力的不良导向。公务员报考者学历的过高要求,必然会对社会其他单位的用人导向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形成“唯学历主义”的不良导向,使“重学历轻能力”的观念进一步畸变和张扬,助长“假学历假文凭”之风,进而对素质教育形成冲击。

  总之,公务员录取需要经过笔试和面试两次考试,期间就有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胜在最后的必然就是强者。对于组织者来讲,最重要的就是保证考试内容的科学合理、考试环节的公开透明以及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舍本逐末,人为地设置学历限制,看似提高了标准和要求,实际上事与愿违,南辕北辙。

  【作者简介】

  胡西武,贵州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北大法律信息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