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抵押在双重担保中的求偿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保证人、抵押第三人的求偿权应区别情况对待:
1.在单向求偿时。债权人选择先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人对保证人无代位权。如果债权满足,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由抵押第三人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债权未获满足,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然后由保证人向债务人求偿;保证人虽能就自己清偿的债权部分代位求偿,但是抵押权既然已经实现,已无代位行使抵押权的可能。债权人选择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债权满足,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保证人可向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及附属于债权的抵押权等权利;如果债权未获完全满足,债权人可实现抵押权满足债权,多余部分的价款不能返还抵押人,应当依法提存,在保证人向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时,可就提存价款优先受偿。
2.在双向比例求偿时。债权人既选择实现抵押权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抵押人对保证人无代位权,保证人对抵押人有代位权。对实现抵押权满足债权后的多余部分价款,应当依法提存,在保证人向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时,可就提存价款优先受偿。
苏州大学法学院 向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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