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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瑕疵房产执行中的两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被执行人以低廉的价格承租了多套单位自主产权公房而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无法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

    ■不同规则治理领域的理性划分,在于这种规则在这个领域中的最适性。在解决政策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时,就需要分析该具体案件涉及的领域中孰为优势规则。

    所谓政策性瑕疵房产,是指基于政策的规定,使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房产。实践中,政策性瑕疵房产主要包括承租公房、拆迁房等。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类房产的构成要件和执行方法,此类房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般涉及到法律与政策的衡平、司法权的扩张等问题。本文仅对实践中的两个典型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被执行人承租的企业自主产权的公房,是否可以执行?应采取何种执行方式?

    对于被执行人承租的单位自主产权公房的执行,法院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对涉及被执行人单位(案外人)的房产不予执行,则会将纠纷推向社会,使冲突继续蔓延;如果超越司法权,代行社会治理职能,通过协调或者其他方式执行被执行人承租的房产,则可能侵害案外人的权利。在这种两难选择中,法院的行为应对实际纠纷的解决给予更多的关注,司法权可以适当地向社会治理领域扩张。具体而言,法院可以与作为案外人的产权人进行协调,采取如下执行方式:将房屋以市场价格转租给他人,以房租差价(即房屋承租的市场价格与公房承租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形式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或将房屋以公房租赁的价格转租给他人,由该他人给付一定的金钱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判断司法权的扩张是否适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看这种扩张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与其他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看这种扩张是否发生在非正常社会模式的社会控制情形下。单位自主产权的房屋属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今后这种类型的房产将逐渐减少直至消失,此类房产的管理属于非正常模式下的社会控制。三是看这种扩张是否可以改变执行行为不能实质性解决纠纷的现状。如果被执行人以低廉的价格承租了多套单位自主产权公房而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则必然造成被执行人虽然有较为丰厚的物质条件,却无法对其进行执行,也无法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四是看这种扩张是否与其他社会控制机构的职责或者其他机构正在进行的扩张行为相冲突。目前尚没有其他机关或者社会主体专门负责这种协调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执行法官可以通过协调方式,适当扩张司法权,执行被执行人承租的单位自主产权的公房。

    问题二:对于解放初期被政府没收,后又发还给产权人由他人承租的政府定租金标准的私房(标准租私房),如果法院判决中的房租标准低于地方性规章中的标准,执行中该采用哪种房租标准?

    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政策与法律的衡平问题。我国公共政策载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政府机关或执政党的一般性文件,比如“通知”、“讲话”等。根据社会学理论,不同规则治理领域的理性划分,在于这种规则在这个领域中的最适性,即此领域中用此种规则进行治理效果最优,应适用该优势规则。因此,在解决政策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时,就需要分析该具体案件涉及的领域中孰为优势规则。从政策与法律的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到,政策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及时性、针对性,而法律的特点则是滞后性、稳定性、普遍性。但实际上,这仅仅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规范性政策的适用条件为:政策为该领域的优势规则;现行法律条文没有必须适用法律或者不能适用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回到问题二中去,首先,对于解放初期被政府没收后又发还给产权人由他人租住的私房房租,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由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此领域中,政策为优势规则。其次,该政策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再者,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房租的标准不得适用政策规定或者必须适用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以该地方性政策为依据,变更判决中的房租标准。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刘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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