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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制度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建立了财产报告制度,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笔者认为,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报告制度的启动条件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负有责任地报告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之前自行启动的,无须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这是法律课以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

    有人质疑,由法院自行启动财产报告制度有违法院保持中立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是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行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是执行实施权运行的过程,必须遵行效率、廉价、适当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保护债权人利益,迅速实现债权、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功能。因此,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就必须依据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不违背法院保持中立原则。

二、财产报告的时间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有两个时点,第一个时间点是“当前”,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要报告当时所拥有的、全部的财产。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一个财产报告令,指定被执行人于某日到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因此,“当前”财产就是截止被执行人报告日时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第二个时间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是指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要报告取得了哪些财产及取得的方式,减少了哪些财产及减少的方式,如购买、建造、受赠、接受支付、消费、转让、赠与等。 

三、财产报告的数额上限

    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申报多少财产,一直是执行财产报告制度的难点。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数额是否存在上限,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提出,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只要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当即可,不需要申报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报告所有的、全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执行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依据执行效率优先的原则,选择比较容易变现的财产进行处置。如果,被执行人将不容易变现的财产向执行法院报告,执行法院就此进行查封、评估,之后进行多次拍卖仍无法变现,必将违背执行效率优先原则。

四、财产报告制度的操作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命令。指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报告财产。这是必经程序。

    其次,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对财产报告的真实性作出保证。这样做既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便于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虚假报告时对其进行制裁。如韩国规定了债务人宣誓保证制度,债务人必须宣誓保证所提供的财产目录的真实性,否则将处以20日以下的拘留。又如德国建立了代宣誓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对其真实性作出保证。

最后,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的报告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执行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或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场质证。执行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核查被执行人的财务账目。

五、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法律责任

    1.拒绝报告的责任承担

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财产报告令指定时间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就属于拒绝报告。人民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2.虚假报告的责任承担

执行法院一旦发现在被执行人报告后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此时便可认定被执行人构成虚假报告。执行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

3.不作后续报告的责任承担

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经济情况改善后取得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如其在取得后10日内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而且并非由于不可抗力之阻碍,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发现后,执行法院应即对其罚款,并执行新取得的财产。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黄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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