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累犯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累犯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的实质即再次犯罪者。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三个: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在时间条件的认定上,有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2)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呢?笔者认为应当以主刑为准。

    (3)1979年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累犯的时间间隔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是以1979年刑法的3年为准还是以1997年刑法的5年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不是3年。

李申有 李德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