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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尚未生效不能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由基层群众监督和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刑罚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显然没有法律根据,完全违背了程序法的法律规则,同时也不具备前提条件。

    第二,造成法律程序上的混乱。判决未生效时,判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当事人、案件中的同案犯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如果匆忙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既会因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而无法律效力,也可能会产生妨碍二审的结果,从而造成法律程序的混乱,影响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时,如果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如改变原判决的,应根据重新作出的判决,决定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杨今才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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