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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碗砸死丈夫 妻子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某与丈夫董某平时生活和睦。一天晚上,李某与董某在朋友家吃饭时发生争吵,董某打了李某几耳光,李某气愤不过,拿起饭桌上一只瓷碗朝董某头部砸去,董某顿时倒地昏迷。李某见状,和朋友们一起将董某送到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确定董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在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点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是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董某的死亡结果,从李某的主观因素分析不难看出,李某与丈夫平时生活和睦,也没有其他的仇怨,在主观上并没有要剥夺其丈夫生命的故意。李某是在朋友家吃饭时当众被丈夫打了耳光后,情急之下才随手拿起桌上的饭碗砸了丈夫头部一下。一只普通的瓷饭碗,一下就能把人砸死,出乎常人意料之外。所以,本案的后果是李某意想不到的。李某在实施行为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丈夫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李某在用饭碗砸击丈夫头部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丈夫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丈夫昏倒后,李某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可见,李某对丈夫死亡的后果,既不“明知”,又不“听之任之”,完全是一种过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法上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因为两者无论是在客观方面还是在主观方面,都存在一些共同点,容易使人产生模糊认识。首先,在客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二,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都不具备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致人死亡的后果上均属过失。但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显然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特征,是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区分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要查明被告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就本案来讲,被告人李某砸死丈夫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律特征。根据李某与被害人的平日关系、犯罪起因、打击的手段和部位等因素来综合分析判断,是不难得出这一结论的。李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日常并无太大的矛盾,夫妻感情较好。行为发生在李某和丈夫在朋友家吃饭过程中,打击工具是正在吃饭用的饭碗,董某受伤倒地后,李某又与他人积极抢救,由此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显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尽管李某的行为是发生在与丈夫一起在朋友家里吃饭的日常生活中,但其拿饭碗砸击丈夫的行为,并不是生产劳动或日常生活中的常规性操作中的不慎,而是一种主观故意的非法侵害。所以,其非法侵害丈夫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以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李某就应该没有伤害丈夫身体健康的故意,这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她是在被丈夫当众打耳光后,气愤不过,心生报复,才用碗砸击丈夫头部的。李某打击的用具尽管只是随手拿起饭桌上的一只普通的瓷碗,而不是棍棒、利刃等器械,但从打击的部位和死亡结果来看,足见其砸击力度之大,下手之狠,绝非失手所能使然。可见,李某伤害丈夫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张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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