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该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些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也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实际上该罪是对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而不作财产合法来源说明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的法律惩罚,而不是对拥有巨额财产的持有行为进行的惩罚。所以,这种说明义务已由刑法本身所设立,应当将“可以责令说明”改为“应当责令说明”更符合刑法的逻辑严格性的要求。此外,对该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能作以说明”,只不过这种说明大多是莫须有的、无从考证的和隐匿实情的。因此,必须对“说明”予以特别限制,即应当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说明的。
(三)该条款的法定刑较轻,最高法定刑只有5年,不符合刑法中的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时,缺乏附加刑,仅追缴犯罪人的非法所得而不附加罚金,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功能。
徐建东
相关法律问题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特别巨大标准” 5个回答10
- 由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有巨额欠款,夫妻协议离婚,财产与欠债由妻子承担 3个回答0
- 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后账户金额不足怎么办? 2个回答10
- 没有结婚证现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5个回答0
- 婚姻财产 3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