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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劝斗殴致一方被伤害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邹新敏 齐 娜
司法实践中常见这样的案例:双方斗殴时,斗殴一方的亲戚或朋友采用拉劝方式将对方抱住,一方趁机对对方行凶,导致对方被伤害。此拉劝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的拉劝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拉劝人的行为属于突然发生,与实行人之间事先没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商量,缺乏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有的共同犯罪是行为人之间达成默示的意思联络,特别是在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常以片面共犯的形式去帮助实行犯,而实行犯对此也明知且默示赞同,这仍不失为共同犯罪。笔者认为,拉劝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不同情况认定:

    一、对突发性事件,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没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商量,完全缺乏意思联络的,不应以共同犯罪论。意思联络主要看拉劝人采取行为是何目的,这应从拉劝人与实行人之间的关系、拉劝人实施该行为时的表现及拉劝人的平时表现去分析。如果拉劝人当时确实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有伤害他人的预谋或事中达成了伤害他人的默契,就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应以共同犯罪论。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联络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即拉劝人与实行人已公开亮明自己的立场,共同结成了犯罪同盟;另一种是默示,即拉劝人与实行人各自内心都明白行动目的的一致性,已结成事实上的犯罪同盟。

    三、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没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协商,但拉劝人的犯罪故意是明确的,即为让实行人伤害被害人,但实行人并不清楚拉劝人的真正目的。这就不存在双方的意思联络,而只是各自单独的犯罪故意,拉劝人可成立刑法上的片面共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片面共犯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以片面共犯的形式去帮助实行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以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帮助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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