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劝斗殴致一方被伤害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邹新敏 齐 娜
一、对突发性事件,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没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商量,完全缺乏意思联络的,不应以共同犯罪论。意思联络主要看拉劝人采取行为是何目的,这应从拉劝人与实行人之间的关系、拉劝人实施该行为时的表现及拉劝人的平时表现去分析。如果拉劝人当时确实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有伤害他人的预谋或事中达成了伤害他人的默契,就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应以共同犯罪论。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联络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即拉劝人与实行人已公开亮明自己的立场,共同结成了犯罪同盟;另一种是默示,即拉劝人与实行人各自内心都明白行动目的的一致性,已结成事实上的犯罪同盟。
三、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没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协商,但拉劝人的犯罪故意是明确的,即为让实行人伤害被害人,但实行人并不清楚拉劝人的真正目的。这就不存在双方的意思联络,而只是各自单独的犯罪故意,拉劝人可成立刑法上的片面共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片面共犯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以片面共犯的形式去帮助实行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以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帮助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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