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认定抗税罪应注意几种界限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认定抗税罪,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鉴于抗税性质重于偷税,因此,刑法对抗税罪之构成,没有规定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定罪的量化标准。但是,抗税案件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虽然方法都具有暴力、威胁性质,但是程度大小不等,有的相差较大。虽然刑法未规定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但是,数额大小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处理任何经济犯罪案件都不能不予考虑。因此,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考察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暴力、威胁程度显著轻微,拒不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不作犯罪处理。

    二、抗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二罪的共同本质,都是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违背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偷税罪的,必须是使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欺骗方式,或者是因偷税而受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而抗税罪的构成,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如果先实施了偷税行为,后又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则应以抗税罪论处。(2)偷税罪的构成以达到法定的数额和比例为标准,而抗税罪的构成无此限制。(3)偷税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抗税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三、抗税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界限

    抗税的暴力程度大小不同,其后果不完全一样。有的使用严重的暴力方法抗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超出了抗税罪本身可能容纳的危害程度,这就涉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对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对于与税务案件相联系而致税务人员伤害、死亡的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在拒不缴纳税款而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特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2)在上述实施暴力过程中,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定抗税罪,从重处罚。(3)因受税务检查或被追缴税款或罚款,而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而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税务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伤害、杀害之前已构成偷税罪的,则应以偷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江西省鄱阳县法院:彭跃进 王乐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