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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法律界 作者:李莹

【案由】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键字】 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未遂  自愿认罪  缓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

2008年5月,被告人季某某向上海某某高压管业有限公司租借了本市真南路822弄325号106仓库,作为其存放卷烟的地点,从事销售各类假冒卷烟。2009年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前往该仓库,抓获被告人季某某并当场查获中华牌卷烟350条、三五牌卷烟2625条、红双喜牌卷烟3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经估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26725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缴纳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依法没收。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季某某购买了大量的假冒卷烟,存放在其租用的库房内准备择日销售时被公安部门会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事实清晰,在分析该案时需要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四种情形,分别为在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不同类或者不符合原产品质量规定的物质的掺杂掺假行为、以假冒伪劣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为质量好的产品以及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已经达到标准要求的产品。同时还要求该销售行为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罪为结果犯,亦即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本案的特殊情形也在于此。被告人符合本案的主体要件,同时其购买存储待销售的香烟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是明知这些香烟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存在犯罪故意和牟利目的(后者并不是构成要件,但是足以认定犯罪故意的存在),因而关键之处在于销售金额的满足与否。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解释,虽未销售,但是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要求的三倍以上即构成该罪的未遂形态,而本案中查处的被告人存储的待售的香烟货值金额达到了50万之多,显然已经符合15万的额度要求,因而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量刑认定:即犯罪未完成形态、酌定情节以及具体适用刑法的界定。

检察院在指控过程中指出了本案被告人所具备的犯罪未遂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因而需要先明确二者的含义。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所谓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等,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有犯罪人的主观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季某某购入大量假冒伪劣香烟,存放于租借的仓库内,在其尚未将这些假冒伪劣卷烟销售出去时,被当地公安局会同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一同查获,这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一旦查处,被告人季某某就无法再继续其销售的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被迫停止,因而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未遂。同时,由于被查出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经主动缴纳了罚金,表明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错误,愿意积极改正,因而法院针对此种情形的考虑,对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法院在最终确定刑罚时,采用了缓刑的方式,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来体现对上诉指控中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考量。所谓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本案中法院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最终判处两年零六个月(不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是国家宽大政策的体现,有利于犯罪分子及时改正错误。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质量是商品的立足之本,也是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获取良好信誉的来源之一,它不仅对整个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消费者们信赖利益的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需要严厉制止,为此,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就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角度来说,应当严格遵循国家以及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严格把好质量关,做到从源头上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掺杂掺假的商品流入市场,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保证产品的质量不仅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承诺,也是保证自身信誉以及市场的最好途径,同时也能避免触犯法律而使自己面临严厉的惩罚。

2.其次,就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由于其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受害者,也是举报的最重要的来源和动力,因而应当充分发挥其有力外部监管者的作用,通过自身主动举报和奖励的激励机制来鼓励消费者的投诉和线索举报行为,同时也以此来威慑仍然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将其至于无所不在的外部监控中。

3.最后,就工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来说,在市场设立专门的质检人员,通过定时与不定时检查的方式来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采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的方式,提高入市交易的门槛,同时加大监管力度,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的方式来实现全方位的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73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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