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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发布日期:2009-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讯逼供有悖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酿成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本文就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治理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

    1.封建诉讼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史上,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将“无供不录案”奉为定律,刑讯逼供大行其道,酿成了诸多冤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摈弃了“口供主义”,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但由于历史上诉讼文化的深远影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偏重口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侦查部门只有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才称破案,检察机关只有看到口供才能放心批捕、起诉,审判机关对无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案件不敢作出判决。这事实上造成公安机关必须力争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否则,案件就无法顺利进入下一个环节。

    2.获取物证的刑事技术水平较低,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难以发挥。言辞证据的证明力受人的认知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显然无法与实物证据相比,如现场提取的血液、毛发、唾液等生物检材经过DNA鉴定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目前,我国县区级刑事技术部门的人员配备、装备水平还不能适应每年数百万起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任务,相当一部分现场没有勘查,本来能够提取的一些物证没有提取到,利用痕迹物证完全证实犯罪事实尚不可能。此外,一些地方经济落后,公安机关难以承担一些费用较高的刑事技术鉴定,或者装备差、检验技术落后,做出的检验鉴定结果错误,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

    3.证人证言随意性大,证明力不稳定。一些民众如实作证意识差,作证纯粹从自我利益出发,随意改变证词,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些证人担心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同伙的报复,明明了解案情甚至目击发案过程却拒绝作证。一些证人和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导致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词。上述情况,使得侦查人员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持怀疑态度。

    4.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抗拒从严,坦白从宽”,但有些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抗拒心理得到强化。在侦查员不能获取口供就无法突破案件、犯罪嫌疑人又不会轻易认罪的现实面前,留给侦查员的只能是采取各种手段摧垮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迫使其认罪。

    5.取得口供客观上是破案的捷径。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警力少,案件多发,治安形势严峻。有观点认为,与其不辞劳苦地勘查现场、检验鉴定、调查走访,不如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省时省力。一旦突开口供,其他证据诸如犯罪工具、赃物去向、同案犯、犯罪动机就清楚了。口供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案子就得以侦破。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翻供,由于通过口供获得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也会被最终定罪判刑。加上刑讯逼供案件取证难度相对大,个别办案人员认为刑讯是为了破案,心存侥幸,导致刑讯逼供案件屡禁不止。

    二、刑讯逼供的治理对策

    1.赋予犯罪嫌疑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要强化人权保障,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办案时的指导思想要立足于零口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力措施。这样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办案;避免犯罪嫌疑人诬陷干警,加强对干警的保护;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作风、规范办案行为。当然,基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考量,笔者认为全程录音录像应限定于重特大案件。要真正落实刑诉法的规定,淡化口供的证明效力,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形成链条足以证明犯罪的,要果断定案。

    2.要强化刑事技术工作,最终提取更多实物证据,力争达到大多数有现场的刑事案件零口供也能定案。配齐配强基层刑事技术力量,提高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率,通过培训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发现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和微量物证并正确提取、固定、保存、检验鉴定的能力。要加大刑事技术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刑事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时淘汰落后的检验鉴定技术,将最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于侦查破案。

    3.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依法打击伪证。一方面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补偿其作证带来的损失,解除其后顾之忧,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对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可借鉴香港警方的做法,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另一方面,对于故意作伪证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议修改法律,对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高了,就会相应降低口供在定案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

    4.切实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对于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具有借鉴意义。基于落实刑事政策和诉讼效益的考量,建议我国也建立类似制度,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以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体现刑事政策,节约诉讼资源。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办案人员也就没有刑讯逼供的必要。

    5.增加刑侦警力,优化警力配置,向基层实战部门倾斜。面对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要把公安队伍中的精兵强将抽调到承担侦查破案主要任务的刑警中去,逐步增加刑警人数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侦查破案能力和审讯谋略。

    此外,对于查处刑讯逼供案件,绝不姑息。同时,要尊重客观事物的认知规律,有些案件因为各种条件不具备,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侦破,各级领导、新闻媒体、被害人亲属等均不能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要求限期破案,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破案心切,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酿成冤假错案。

公安部:陈士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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