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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之认定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传统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自证无罪的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嫌疑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台后,多数学者认为本罪打破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常规,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理由就是“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必须提供证据说明财产来源的真实性,才能逃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但也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打破常规,仍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或嫌疑人只需说明来源,至于“说明来源”的真假,仍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分配举证责任要从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要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并结合立法的目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性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其标准有两个:一是证据应当或者事实上为哪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和控制;二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所造成的困难最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永远无法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显然是错误的。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出发,不可否认,由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要比公诉机关容易得多。因此,笔者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使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必须提高行为人“说明来源”的程度,如“举证说明”或提供确切证据线索说明或者作出“合理满意的说明”等。行为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公诉机关如果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其“说明”没有任何责任,其就会将巨额财产的来源作任意说明,检察机关不能查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责任如何承担?由行为人承担是不符合道理的,因为行为人已作“说明”,检察机关不能查明的责任只能由检察机关自己负责,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推定行为人无罪,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应提高“说明”的程度或标准,并且限定其“说明或申报”的时间,不能让其无限期拖延下去,以提高司法效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仇慎齐 郭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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