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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具备劫得财物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加重的八种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有人认为不存在未遂,理由是因转化型抢劫罪是由“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转化所构成的,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转化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即使所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属犯罪未遂,也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为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根据转化的前提行为来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是既遂,则应认定是抢劫既遂,如果前行为是未遂,则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笔者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对第二种意见也不能完全苟同。

    笔者认为:第一,转化型抢劫罪亦可以存在未遂状态,如当行为人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未遂(未获得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致伤结果仅为轻微伤或仅以暴力相威胁未造成损伤结果的,应属抢劫未遂;第二,行为人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为犯罪既遂的应认定抢劫既遂;第三,行为人实施的针对财产的行为是未遂,不能必然导致抢劫未遂的成立,不能仅因前行为的未遂而一概认定为抢劫未遂。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屈河旺 孙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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