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证据认证规则的几点认识
一、直接认证规则
直接认证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二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反驳没有实质内容的;三是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控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的。
二、推定认证规则
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会遇到没有直接证据,但有大量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的案件,在对证据审查判断认定案情时,往往需要运用推定法则。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诉讼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可能有些困难,但为了查明事实又必须确定该事实,否则法律的适用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可以借助推定来转换举证的主题,使当事人的举证由一事实转变为另一较容易举证的事实,从而帮助司法人员摆脱困境。
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是指当某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了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需就较易证明的其他事实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则认为这一要件事实因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得证明。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如某人在事故发生前的瞬间正驾驶着某辆汽车的事实,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明显标志在于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综合认证规则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提供的各类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有些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甚至是对立的。这类证据应当如何取舍,就需要法官在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实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从中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笔者对经常适用的几种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1.被告人及共同犯罪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采纳问题。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定案的。对同案犯的供述,要区分情况:只有同案犯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据此定案;如果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真实可信的,应当予以确认。
2.对证言的审查。第一,认真审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确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大小。第二,认真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和条件,看证人提供证言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贿赂、威胁和利诱,证人是否耳闻目睹了发案的全过程或某个环节,证人是否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无知,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等。第三,审查证言的内容,证人陈述事实内容前后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采信;对方对证言提出反证而控方又不能反驳时,该证言不应采信;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在证明同一内容时相互矛盾,而其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该证言不应采信。
3.运用证据分类方法,判断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可靠性大于间接证据等。
4.将不同证明方向证据进行归类,看各类证据的多寡,按多证的证明力大于孤证的原则,将孤证进行排除。
5.寻找不同证据的共同点,允许各类证据在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上的差异,但在证实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细节上只要证明方向一致,就可以部分地采信。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田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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