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查之我见
法院是矛盾的解决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面有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有一些案件是依法不应法院受理或通过诉讼程序难以解决的案件。如果立案审查不严格,受理这些案件就会将矛盾引入法院,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只有对群体诉讼案件的类型进行认真分析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一、群体性诉讼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最近几年,民事审判中处理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及土地侵权案件
从受理的群体性案件来看,涉及土地的案件较多。有些矛盾看似个案,实际涉及的面非常大。由于涉及到农民的生存利益,处理不当极容易产生群体性纠纷。
2、劳动争议纠纷
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用工制度的不完善,及工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部分企业改制、工人买断没能妥善安置带来的纠纷,这类案件往往是群体性纠纷。
3、劳务合同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是一些小企业或私人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比重不大,但常会造成农民工无法返乡等后果,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4、企业转制带来的整体拖欠工资和债务及以合同方式向不特定人员集资的案件
如密山市希诺乳业拖欠奶资的案件,看似简单的个案,但审理过程中企业变卖,资不抵债,造成大批奶户无法清收。案件的审理很容易,但执行困难,造成不好的效果。
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特点:
1、涉及面广,覆盖面较大
2、矛盾激化,易引发集体上访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易调解
二、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查注意的问题
受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意识。即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要严格执行受案范围和受案标准。对一些案件即时受理法院也无法解决的,要多方面想办法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对于土地纠纷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要求,要严格进行审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的告知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不能受理。
(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
要认真研究案件类别。对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不服的案件,要注意审查是否是法院可以解决的纠纷。比如退伍军人安置案件,及企业改制后人员的安置等案件要耐心的走好释法解释工作,告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我们在审查密山粮库起诉的130余人不服劳动仲裁一案中,经过审查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共分三类。然后针对这三类案件分别研究,与被告一起座谈,三类案件最终的结果。经过多次协调调解,被告单位主动与原告进行磋商,解决了大部分工人的诉求。最终化解矛盾只剩下三人,我们进行了受理,有效的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对于劳务合同案件
要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从快受理。鉴于这一群体文化素质相对低,一些雇主又不给工人出具欠条,工人手里没有证据等因素,要耐心做好指导举证工作,并要做好诉讼风险告知。
(四)企业转制带来的整体拖欠工资和债务及以合同方式向不特定人员集资的案件。要向当事人告知企业转制是政府行政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以合同方式向不特定人集资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去公安机关报案,这类案件不宜受理。
三、审查群体性纠纷的一点对策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审查
群体性纠纷涉案人员多,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诉求都要认真审查,要严格把握好受案关。必要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方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保护,也杜绝不应受理的案件草率立案。
二要充分依靠地方党委,畅通信息渠道
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并根据案件详细情况作出预案,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及上级法院报告情况,做到信息畅通。要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多方面想办法解决矛盾。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三要化整为零,个案调解
要吃透案情,对因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相似的当事人,要从法律关系和合并审理上入手,采取化整为零,个案调解的原则,避免当事人相互串联,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总之,由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型案件都在大幅度涌现,立案审查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要有极大的耐心倾听群众的呼声,要认真梳理案件的头绪,把好入口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吕东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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