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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忌高大全式发展道路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高大全”,是指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浮躁风气,不切实际地搞“高”(办学上层次)、“大”(招生扩规模)、“全”(学科全覆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应当认真审视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源是办学定位混乱。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是数量上的膨胀,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按照什么标准、办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据统计,到2008年全国已有617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在上海的本科院校中,49%设立了法学专业。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没有法学本科、硕士或博士教育背景的司法考试考生通过率高于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考生的情况。客观地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司法考试也有改进的必要。但是,法学教育定位的偏差问题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估。

  法学教育的过度扩张导致了整体教育质量的滑坡。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属于低投入、高产出的热门专业,法学专业的“专业槽”很浅,只要能解读法律就能站在法学讲台。于是出现了三个“争先恐后”:综合性大学争先恐后办法学院,相邻专业学院争先恐后办法律系,专科层次法学类高校争先恐后“专升本”。而市场是无情的,由于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存在学校办学投入不足、师资力量不足、教师精力投入等问题,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法学专业迅即呈现“嘴尖皮厚腹中空”的局面,重复而没有特色的法学专业已经和正在面临生存的危机。

  相当部分法学专业在“高大全”式的发展道路上遭遇瓶颈。所谓“高大全”,是指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浮躁风气,不切实际地搞“高”(办学上层次)、“大”(招生扩规模)、“全”(学科全覆盖)。由于高校评价体系的误导,专科升本科、本科升硕士点、硕士点升博士点,已经成为各高校“提高办学水平”的标志性符号。为功利而“评估”的做秀层出不穷,把办法学教育视为“生财之道”的情况也随处可见。

  其次,法学教育的办学定位应回归理性。一般而言,高校选择适当的办学定位需要作如下考量:一是市场需要什么?二是自身现有的实力?三是经过努力自身能够做到什么?高校办学定位还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如自身办学的历史、所在区域对其功能类型的需求、所在区域现有的以及可能发展的学科布局等。办学者能够起到的作用是以对原有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主提供服务,辅之以争取政策的支持、引进人才、吸纳资金、营造环境。根据前人的研究,“高等学校的定位应主要考虑七大要素,即学校类型定位、功能定位、层次定位、学科定位、服务方向定位、规模定位和特色定位,”其中类型、层次、学科水平和特色是关键要素。

  一所大学、一个学科的定位是多种要素的整合,而整合的任务是通过自主选择、自主定位来实现的,是用自己的个性和特色去参与市场竞争的,是用自己的办学水平和声誉去赢得市场的,是用自己的优势和能力获得发展的机遇,不应是人为地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来决定。现在的法学教育多冠以“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光环,讲授的却是或多或少脱离乃至偏离法治实践的空洞理论。由于大众型大学的法学院系盲目地与精英型大学攀比,致使不同层次院校之间法学学科严重趋同,造成了精英不再精英,大众又不像大众的“夹生饭”。

  第三,“错位”竞争有待办学者抛弃私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是持续、大量的,问题是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是否适销对路。所谓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实践的人才类型。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是应用能力强,熟练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第一线的生产或者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概括地说,应用型人才应当具有“一强三基”的特点。“一强”是指应用能力强,适于从事实践性工作,未来的发展基础良好:“三基”是指其所掌握的是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够用、会用、善用为标准,不苛求其知识面的深度与广度。应用型人才并不是知识水平、技能水平、服务水平低的人才,而且,相对于研究型人才而言社会需求量更大的是应用型人才。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任何行业都遵循“功能分类、优者领军、层间合作、层内竞争”的基本规律。功能分类,是指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专业分工的细化,专业分工的细化又促使产品质量的提升和专家型人才的成长;优者领军,是指不同类型的功能造就相应的人才群体,在各有分工而又各有专长的群体内,动态竞争的最终结果一定是最优秀的人才处于统领地位;层间合作,是指在按照功能分工的不同类别之间虽有竞争,但是由于各自利益的相对隔离,居于主要地位的还是合作;类层间竞争,是指在同一个功能类别之内,不同个体之间虽然也有合作的动力,但是,由于其利益源的一致性,竞争必定居于主导、主要的地位。就全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而言,必须客观、冷静地思考自身的办学能力和所处地域的限制性因素,主动地选择“错位”竞争,以差异性的发展创建有特色的政法院系。当然,“错位”竞争的难度是很高的。选准“错开”的部位和“错开”的步伐绝不是单纯的策略问题,关键是办学者摒弃自身职级、待遇等私心杂念,不再做“拽着自己的头发飞离地球”的蠢事。

  一所高校能够降低姿态,这本身就是清醒和理性,脱离实际的自我拔高绝对不可能得到市场的认同。不奢求培养法学精英,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按照基层法律实务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知识复合的应用型人才,应当是我国绝大多数政法院校的办学定位。(汤啸天)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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