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当前,刑罚执行过程的司法公正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倍受广大人民群众关注,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监狱民警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直接从事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训练、考核、警戒和行政、行事奖励报请等执法工作,处在刑罚执法第一线。监狱民警工作如何,直接关系行刑质量,关系执法公正与否,关系政法机关形象。因此,认真研究和积极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现结合基层监所检察院近年来查处的多起监狱民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贿赂案件,就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案件特点、发案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简要探讨。
 
  一、案件特点
 
  通过分析,监狱民警受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受贿民警大多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一线管教民警。被查处的6件6人案件中,监区党委副书记1人;入监分监区长1人;监区管教办副主任1人;分监区副指导员1人;监区管教民警1人,其他1人。这些人大部分常年或曾经常年在一线管教过服刑人员,案发时一般拥有某项权利或是在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对罪犯计分考核、调动、工种调整等事宜有处置权,对罪犯减假保等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利用这种权力进行“以权谋私”活动,干扰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
 
  (二)受贿民警文化程度较高,反侦查能力强。所查处的案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5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人。这些民警长期从事刑罚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他们往往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犯罪行为多是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不易发现。
 
  (三)每笔受贿数额不大,接受多名服刑人员的请托。涉案民警大都以“关照”服刑人员为名,接受多名服刑人员的请托,在调动监区、疾病治疗、对外联络诸多方面竭力为服刑人员大开“绿灯”,收受或索要服刑人员或家属的“好处费”、“辛苦费”,涉及款物大到上万人民币,小到一些烟酒、几件衣物,并且对此类问题习以为常、不以为然,作案次数有的高达12笔之多。
 
  (四)行贿目的和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日益隐蔽。服刑人员的亲属为了使自己的亲人在狱中能得到所谓的“关照”,如安排劳动岗位、考核记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不惜用重金贿赂一些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其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只是“单线联系”,干警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采取隐瞒、虚报、伪造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同时,服刑人员及家属认为民警为其“帮了忙”或是碍于威慑,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阻碍了侦查机关工作。
 
  (五)监狱民警受贿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消极影响和危害性更大,严重影响了服刑环境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严重损害了监狱及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发案成因
 
  监狱民警受贿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诸多原因聚焦到一点,共同作用而产生违法犯罪。通过剖析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涉案民警政治素质低、法纪意识淡薄。直接从事监管一线的基层民警,直接与罪犯打交道,对罪犯的奖惩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遗憾的是少数民警政治觉悟低下、法纪意识淡薄,不愿抽时间进行理论学习,抵御外界各种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一心想捞钱,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着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受贿人云某曾被评为监狱十佳青年民警,是监狱重点培养的青年干部。但他不珍惜组织的关心和帮助,不始终如一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涉案民警的管理教育“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民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民警,长期生活、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的环境里,在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任务下,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一些专项教育活动往往是监狱一级开展得轰轰烈烈,监区一级马马虎虎应付,到了分监区就不了了之。一是部分单位对民警的教育管理只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和要求,缺乏严肃的批评教育,很少主动地结合监狱、监区安排实际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即使开展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也是搞形式走过场,应付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没有触及到每个民警的灵魂深处。二是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惩治不够严格、不够坚决、不够彻底。少数单位总想到要尽量保护民警,只要当事人改进错误、下不为例,就只给予一般的敲打、批评和组织处理,未深挖深究和严肃处理,导致当事人自认为可能是组织上查无实据,故一有机会又变本加利地违法违纪,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如受贿人肖某、王某,早在2002年、2004年都曾被监狱机关发现其二人有违法违纪收受服刑人员少量财物,监狱只是在内部给予警告处分,但此举并未引起二人警戒。
 
  (三)涉案民警的执法行为“商品化”。“关系社会”这种理念在社会传统文化中有着很强的影响力,民警队伍的“小社会”更为传统与现实的对接提供了渠道,直接影响民警的价值取向、处世方式和生活态度,影响民警执法态度和情感趋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实用主义思想在某些民警头脑中存在,致使执法行为商品化,也为那些通过权钱交易、权情交易达到个人目的的不法之徒提供了机会,并从不断膨胀的私欲中得到满足。主观上的原因是个人贪欲作祟,但客观上关系人的请托,无疑起了牵线搭桥、推波助澜的作用。罪犯亲属为了罪犯的减刑或改善生存状态,无孔不入,将监管民警当作首选目标。从近年来查处的个案中几乎都有同学、同乡、亲戚、朋友,甚至是同事在其间充当“中间人”,以熟人之请下馆子,联络感情;以熟人之情送钱物,要求办事。受贿民警最初就是从这种温情脉脉的熟人关系中丧失了警觉,混淆了界限。
 
  (四)涉案民警受社会风气影响大。涉案民警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消极现象,认识上发生偏差,导致心理失衡。一是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由于价值观念的趋利效应,少数民警缺乏廉洁自律意识,个别民警政治素质低下,丧失职业道德,对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缺乏全面、清醒、正确的认识,认为“为别人办事收点好处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二是有些民警总认为监狱民警工作条件艰苦,责任大,干活不少,收入不多,工作单调,缺乏自由度,自身价值难以实现,心理上产生失落感或不满情绪,用以权谋私、吃喝玩乐等方式来弥补心理上的缺失。三是见怪不怪,社会风气大环境以及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潜规则影响,许多问题都是明摆的问题,但就是没有人站出来说一说,讲一讲,有的甚至同流合污,沆瀣一气。
 
  三、预防对策
 
  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危害是严重的,这几年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打击犯罪只是其中一个方面,预防受贿犯罪也很重要。
 
  (一)加强监狱民警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教育是基础,它关系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取向问题,关系到权力运用的出发点的问题,尽管它是一种道德上的“软约束”,但其力量在于通过教育一旦使道德规范内化为人的信念,将会大大提高抵御外界各种犯罪因素的免疫力,从而自觉地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牢固筑起一道廉政勤政的思想防线。要加强教育监狱民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把监狱民警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滋生。一是反腐败教育制度化。把廉政教育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中,纳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置中,同时确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学习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学习时间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监狱民警的德道、警示和法纪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监狱民警,武装思想,以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鉴别是非的能力。必须坚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创新形式,增强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定期确定一个教育主题,作为教育载体,以解决突出的存在问题;搞好廉政谈话教育,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告诫、提醒;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特别是运用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举办司法监狱系统反腐工作展览,向党员干部推荐廉政信息,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建立家庭监督互助机制,构筑家庭廉政防线。
 
  (二)强化机制制度建设,筑牢制度防线。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有效遏制监狱民警受贿等职务犯罪,要从体制上根本铲除“权力经济”赖于生存的基础,即通过全面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职务集中制,建立分权制,以尽可能的减少权力参与源配置,堵塞谋取金钱的渠道。一是完善刑罚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和制度创新努力减少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监狱民警的个体自由裁量权,强化制度监督,健全重要权力制度监督网络,防止权力运行中的随意化和私有化。二是细化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促执法公正,程序是预防随意作为有效武器,如记分考核加、扣分环节(是罪犯获取奖励的最原始积累),在程序设计上明确民警个体只负责记载事实,集体研究并取得傍证,再对照规定条款执行。在处理违纪抗改罪犯环节,明确规定不得单个民警处理,必须两人以上处理,并履行报告制度等。三是加大刑罚执行规范工作的建章立制力度,促进司法行刑立法的进程,从机制上控制和杜绝刑罚执行基础工作中的人为操作。
 
  (三)强化监督制约作用,拓宽监督渠道。
 
  一是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功效。检察机关要切实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重点放在事前,把工作做在前面,以起到预防、引导作用。事中监督以起到检查、督查作用,防止出问题。做好事后监督事以纠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二是拓宽监督工作渠道,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搞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请群众参与,增加监督力度。搞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发现,了解问题。三是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狱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将监狱狱政管理制度公之于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使刑罚执行权有较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其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以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实施有效监督,杜绝和减少利用职权进行暗箱操作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犯罪打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司法监狱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不姑息放纵,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主动、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三是检察机关与监狱机关纪检部门要进行经常性地交流联系,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双管齐下,共同做好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
 
  监狱民警的受贿犯罪,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极大的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司法机关的信赖感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正义形象,其恶性示范效应更是极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只有多管齐下,加大权力异化使用成本,使监狱民警受贿犯罪成为一种零效益甚至是负效益的活动,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监狱民警受贿犯罪行为滋生繁衍的“土壤”,达到对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有效控制。


【作者简介】
周素英,湖北省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