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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应在判决书中表述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动态审判活动的静态反映,是人民法院办案公正、公开的载体。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的制作也随之而不断改革,尽管目前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在论证、说理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笔者认为在动态反映司法活动方面还有欠缺,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了何种保全措施,在判决书中未作交待。虽然,《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未对表述诉讼保全相关内容进行要求,但是,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对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在判决书中表述保全内容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也是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有益尝试。

    一、在判决书中表述的位置

    由于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发生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之中,均可称之为审理过程之中所解决的程序问题。所以,为了不破坏裁判文书的结构,与判决书融为一体,根据保全的性质,保全内容宜在判决书的“审理经过”一段进行表述,即在“原告×××与被告×××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之后表述。

    二、在判决书中表述应引用相应的法条

   由于财产保全是程序运行过程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的程序问题,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对财产保全进行诠释,不仅能提高判决书的公开性,说明财产保全是否于法有据,而且能够发挥判决书的教育功用,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也为判决叙有事、论有据打下基础。

    三、在判决书中表述的方法

    在判决书中表述财产保全内容,要与判决书内容相互融合,相得益彰,使之成为判决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为了表述而机械地表述,使财产保全表述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于成为判决书的一个累赘。所以,不仅在形式上要融入判决书,更重要的是在内容上要融入判决书。若是诉讼保全,可表述为:“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对被告……(保全主要内容)”;若是诉前保全,可表述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对被告……(保全主要内容)”;若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而法院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的,可表述为:“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因原告未能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

代正伟 张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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