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调解程序的二元机制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设立法院附设调解是我们对法院附设ADR的尝试。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是当前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潮流之一,司法改革的社会目标在于促成新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实现纠纷解决机制乃至法律机制的多元化。附设在法院的ADR已是世界各国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如日本的法院附设调解和美国各种各样的法院附设ADR。法院附设ADR有利于使大量纠纷不经过审判即可解决,使纠纷解决更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有利于使法院从大量的积案中摆脱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到真正需要诉讼程序的案件上。同时,法院附设调解可以使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得以完善,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
从上述可以看出,笔者提出的庭前调解和法院附设调解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但它们在制度价值上没有冲突的地方,前者只是准备程序的内容之一,后者是在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孙亚轩 王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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