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浅谈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行为,是指违背死者本人生前遗愿或者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利用,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重大情感和精神利益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死亡,其家人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尸检,查明原因。公安机关聘请医学院在该医学院进行尸检,医学院教师主持,并组织近百名学生到场观摩。尸体的管护人在场制止,解剖组织者不理睬。在本案中,对于解剖尸体进行检查,是死者近亲属与公安机关共同协商的,是合法行为。但在尸检中,利用该尸体进行教学活动,构成了侵权行为。

    对侵害尸体的行为必须进行法律保护,但是如何对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进行法律救济,应使用何种规则对其进行救济?对死者进行法律保护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死者尸体本质上是一种负载着死者近亲属重大情感等人格利益的特殊的物,法律之所以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保护并不是保护尸体本身而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一方面,这是因为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主体资格已消灭,不再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任何权益;同时,侵害死者尸体,对死者而言,无所谓利益或不利益,而且死者的尸体,即将回归为自然物,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其本身进行保护亦无任何意义。另一方面,由于死者生前与其近亲属有着密切的关系,对死者近亲属而言,死者的尸体虽然没有一般财产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但是死者的尸体对其近亲属而言仍然存在着重大的感情价值。尸体本身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死者的近亲属对遗体仍然存在一定的精神利益。因为遗体寄托了死者近亲属的个人感情,对死者的怀念、死者和生者的尊严,也体现了一定的善良风俗。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认为,掘墓毁尸行为是严重违反社会伦理的极端行为。可见,对尸体的保护不是对身体权的保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不仅如此,对尸体的保护还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保护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应当承认死后身体受尊重权以及亲属的遗体处置权。

    构成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对尸体的利用行为。例如,非法移植死者器官,非法利用尸体进行教学活动,非法对尸体加工制作器官、骨骼或者标本等等。第二,对尸体的利用行为须违反法律。判断违法的主要依据是违背死者生前遗愿或来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第三,要有尸体受到损害的事实。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者故意或者过失。

    非法利用尸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尸体的民事侵权责任方式当然适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侵害尸体,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非法利用尸体的,应当进行适当赔偿。如果尸体被非法利用或者损害而造成死者近亲属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对此也应当予以赔偿。对于非法利用尸体行为的侵权人,也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其次,责令侵害尸体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侵害尸体的侵权责任另一主要方式。

 作者:王期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