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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被盗或丢失的司法救济

发布日期:200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运实现交易的,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海运承运人时,承运人会交给卖方一个收货凭证,这就是提单。提单的功能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无论在海运中还是在国际贸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单证,对买卖双方而言谁持有提单就等于掌握着货物。对于承运人而言除非托运人要求电放货物,否则承运人只有在目的港收回正本提单才会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贸易实际是通过单证的流转实现的。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环节多、涉及的相关方多,这使得提单一直处于流转中,很可能出现诸如丢失、被盗的情况。通常发生提单丢失、被盗后,收货人首先要找的是承运人,请求承运人将货物放给自己。可是承运人为了避免另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向自己主张货权或提出索赔,一般不会轻易放货。即使放货也会要求收货人交纳相当于货款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要在承运人那里存上一年以上才会返还。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年后,承运人的风险没有了,保证金也就可以返还了,这样一来,收货人就等于用双倍的价钱买了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应当采取申请公示催告的司法救济方法。

 某商贸公司委托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一批法国红葡萄酒。进出口公司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与法国某公司签订销货合同。合同签定后,法国公司按期将1100余箱葡萄酒装入两个20尺集装箱,交付承运人某国际航运公司,货物从法国利佛港起运,承运人的法国代理签发了托运人为法国某公司,收货人为天津某进出口公司指示的全套正本提单。由于法国某公司与商贸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将付款方式约定为收货后电汇。货物起运后,恰好商贸公司张经理到法国出差,法国公司就将提单交给了张经理。张先生在法国戴高乐机场乘机回国时,手提包连同包内的提单被盗。无奈,张经理迅速通过国际长途将这一情况通知公司。商贸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刻通知天津进出口公司和法国出口商,法国公司也通知承运人国际航运公司的法国代理电放货物。进出口公司也向承运人证实其代理身份,商贸公司是真正的货主,而且提单尚未背书。此时,货物已运抵天津港。承运人的天津代表处对商贸公司要求放货的请求表示爱莫能助,因为尽管法国出口商要求电放货物,但在提单被盗,法国出口商不能交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就意味着承运人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为此,承运人拒绝放货。经多次交涉,承运人同意放货,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交付相当于货款1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而且保证金要在承运人处存放一年。为了防止葡萄酒长期存放出现问题,商贸公司只能照此办理。然后提取了货物。商贸公司等于在一年内为一票货付出了两笔货款,占压了大量资金。商贸公司认为承运人的做法是乘人之危,为此咨询了海事法院的法官,法官则认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其性质是可以背书转让,作为承运人不收回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会面对另外的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所以承运人要求商贸公司交纳担保放货,也是保护其自身权利。法官提示商贸公司应该立即向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于是,商贸公司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了公示催告的申请,在申请书中载明了提单的编号、货物品名、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名称、航次以及背书情况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等。法院决定受理后,在三日内发出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三十天的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提单权利,商贸公司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被盗的提单无效。法院将判决的内容公告,并通知承运人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承运人和其代理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将26万保证金返还给商贸公司。从该案可以看出:

 一、申请公示催告是最经济、效率最高的。《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赋予了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前述案例从申请公示催告到承运人返还保证金只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如果不申请公示催告,商贸公司只能坐等一年时间,占压大量资金并损失利息,一年后承运人不被索赔保证金才能返还。

 二、申请公示催告可以防止他人提取货物。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海事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停止交付货物,上述人员收到海事法院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交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而且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提单的行为无效。一般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因提单丢失向承运人或代理人主张提货时,承运人或代理人是拒绝放货的。采取这样的司法救济手段,提单权利人可以防止他人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如果交纳了保证金已提取货物的,可以防止承运人将保证金支付他人。这种由被动等待变主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做法,不论对提单权利人还是承运人都是有益的。

 三、对于特殊货物,如果承运人拒绝放货,海事法院可以裁定提取货物。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司法解释,公示催告期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待安装、施工、生产的货物,救灾物资,或者货物本身属性不宜长期保管以及季节性货物,在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担保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作出由申请人提取货物的裁定。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货物保管人对特殊货物拒绝交付,以致产生新的损失。

 四、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可以宣告提单无效。公示催告的益处在于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货物的保管人交付货物。

 综上,提单丢失或被盗后只要采取措施得当,可以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申请公示催告就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天津市海事法院:李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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