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宪法学 >> 查看资料

在法治社会中如何作到“依德治国”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但伴随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传统伦理道德发生了剧烈了嬗变。嬗变中的伦理道德将走向何方?  伦理道德是否具有通过调适实现自身绵延的可能,伦理道德有无必要,应定位在多大的合理空间,如何从伦理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这都是需要加以探讨的。
  传统道德的基本特征是良心制约型,所谓良心制约型,就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是凭良心办事,成德立人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标准。良心评价通过赞扬和谴责、鼓励和批评、示范和劝阻、以肯定或否定某种行为的方法,使人的行为纳入道德所要求的轨道,并给人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之所以如此,这是由小农经济、专制政体和儒家精神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以良心制约为特征的道德传统,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产物,它和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相匹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良心制约型通过某种崇高的、潜在的价值追求鼓舞、感召人们,在小农经济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里,能够纯洁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灵魂,约束人们的行为;它坚持道德是人类精神自律的根本,力图通过个体的自我觉醒,从而推动人们形成非功利的、高尚纯洁的道德心理和品性,超越私利,战胜小我。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在组织社会、笼络人心方面的力量如此之大,以致使社会可以主要不靠宗教、不靠法治而维系了两千多年。
  不过,传统道德在20世纪下半叶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转型的过程中,失去了进行自身调适的可能性,出现了道德“失范”,面临自身绵延的危机。道德立国已不可能。特别是改革开放17年来,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我国社会由封闭型、静态型的社会转变为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开放型社会的事实,不仅使传统道德受到了巨大挑战,而且也使得当今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与计划经济的伦理道德标准存在根本不同,可以说,当代中国生活在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期,承受着新旧道德的冲突,陷入了无法回避的道德困境,主要表现在:
  (1)道德价值取向紊乱。市场经济社会下的当代中国,人们作出任何一种活动,一种行为,都可以获得一种价值观的文化支援,受到一种价值观的肯定或赞扬,或者受到另一种价值标准的否定或反对。选择失衡,使人们普遍对自己承担的社会角色丧失信心和诚心,道德标准失去了往日的稳定性和普适性。 [1]
  (2)道德评价失范。在传统社会,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合法非法的评价,是一目了然,或者说是约定俗成的,人们根据良心的引导就可作出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或认可的价值判断。而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道德评价的多元性,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人们的道德行为出现茫然、无序和困惑,道德评价变得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 [2]
  (3)道德控制机制弱化。道德控制主要要通过社会的舆论监督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在一个相对封闭、稳定的孰人社会里,道德控制能力是能得到加强和发挥的,俗话就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在一个相对陌生、流动较快的环境下,往往会破坏这种约束机制,    比如一个在本单位表现非常“好”的人就完全有可能在另一个不被同事知道的地方胡作非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道德良心的淡化,  使社会道德控制无法发挥作用。 [3]
  因而,现代中国转型社会属于传统道德形亡而神在,现代道德形立而神虚的新旧矛盾交叉时期。现代社会需要的是一种新型的道德,这种道德模式就是要充分重视法律规范的建设,保证人们能平等合作,此道德建设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它以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和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为基础,以遵循共同承诺的规范作为抉择行为的依据,而不是以合乎“良心”作为评价的基点。
  目前社会道德嬗变所出现的“失范”现象,表明传统道德总体上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和合理性,也表明传统道德已不具有通过自身调适来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能力。因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传统道德赖以发挥功能的社会条件和生活形态的变迁,呼吁重建道德的人士,应警惕成为新的“泛道德主义者”,过分鼓吹“道德重建”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也会弊大于利。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应成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主体意识迅速觉醒,自主、独立、平等、创新的道德心态、观念逐步冲击着旧有的传统道德。在这种  条件下,传统道德中的良心制约型走向法律规范引导型,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从历史发展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使社会得以合理性的发展,就必须承认人性恶的一方面,并从道德理性主义的迷雾中走出来,切实地加强各种制度的建设,用法治取代人治。如果不这样,非但社会进步受到阻滞,而且也不可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特别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有责任利用法律这种强力手段去保护社会这个共同善恶的共同体,国家必须注意施加法律的外力来促使道德状况的变化,利用规范的形式来强化训练人们的道德  观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在目前道德意识混乱、无序的状态下,单靠自律、软约束,恐怕难以满足道德建设的需要,自觉的行为,自律的道德,都亟需法律规范手段的介入,因而,法律规范硬约束机制的引入是解决当前道德状况恶化的一项补救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事实上,道德规范化是古今中外的基本做法。利用国家法律推行道德,将道德条文律格化,在中国由来已久。如唐律中,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和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对不遵守道德的人,如“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西方社会也特别注重道德行为规范的法规化,如美国国会下属专列“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  德法”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新加坡也获益于道德法规化的建设,诚然,人类社会存在等级差别,存在美与丑的对立,就一定需  要道德,需要人的善心和善行,但是道德绝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引导人们怎么做,而不能规范人们必须怎么做。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道德,同时也不能仅仅靠道德来支撑,道德缺失的社会是可悲的,仅仅以道德来支撑的社会同样是可悲的。道德赖于人的良心和良知,  所强调的是人的内在自觉,而不是外在规约,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谐社会,安顿人生,但却很容易被非道德的动机所击败。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运行是否正常,关键在于制度是否合理。即是  否有一套强制性的以法律手段为主干的社会制约体系,可以说,中国走出道德理想主义梦乡之日,就是中国社会正常发展之日。
  在当今社会,我们呼唤道德重建,还不如实实在在地抓住机会落实法律规范建设。道德的良心引导,只有在法律治理不了的条件下或者在法律无法及时约束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一定的弥补作用。  当然,社会从来就不是靠法律自身就可以单枪匹马所能解决了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完全离不开良心道德的支持和辅助。
  我国是一个伦理道德传统非常浓重的国家,民主与法制精神不仅先天不足,而且现代法与传统道德的冲突也非常突出,因而法律规范建设非等闲、容易之事,加之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价值震荡和真空状态,极易造成社会成员价值选择的迷茫和失范,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容易留恋传统道德的义利观、均等观和仁德观,容易产生对法律的异已感和外在感,当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时,当公正、权威的法律难以变成社会的需要和信仰时,传统道德就有回复的可能,这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转型中的中国,迫切需要实现道德的规范化,迫切需要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我们的社会应成为整个社会全体公众共同参与的正义、法治的、有爱心的社会。
              ─────────
             
  注释:
   [1] [2] [3]]  参见李振纲《现代中国人面临的道德困境及其补救》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97年第1期 
                  
     田成有

2002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