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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听证程序初探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为贯彻宪法人民民主原则,按照公开、平等、效率原则,依法设置信访听证程序,及时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增加信访案件透明度。

  【关键词】  信访案件  听证程序  研究

 

    走依法信访之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要做到依法信访,首先应当为信访案件的处理设置一套完备的办案程序,用科学的办案程序规范信访工作,以确保信访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实现以法治访的目的。本文拟就信访案件听证程序作以下探讨。

 

  一、听证制度的法律基础

 

  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系引进的。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以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又深化了这一法理基础。中国虽然没有自然公正原则,宪法也未规定正当法律程序,但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体现了上述两原则,为听证制度提供了宪法和法理基础。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中,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就是我国在立法、司法、行政领域中确定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所发布的《信访条例》,3条也重申了宪法这一精神。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相继规定了听证制度。在实施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信访工作中,建立听证制度是依法信访的必由之路,势在必行。

 

  二、设置信访案件听证程序的意义

 

  信访案件听证程序,是指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在信访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充分听取信访人及信访相对人或机关单位的意见,为他们申辩、质证和辩论提供机会和场合的一种信访办案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对信访案件及时有效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加信访案件的透明度。听证程序要求由信访人及信访相对人同时到场,在信访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将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信访人对办案过程及方法心中有数,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顾虑、猜疑,增加合作,避免对抗。2.信访相对人可以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直接给予明确解释,并提出相关的依据,减少双方误解。3.有利于增强信访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防止滥用权利。4.在听证纪律的约束和群众监督下,可以有效防止信访人及相对人的无理纠缠或以势压人行为的发生,使信访听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有利于及时查清信访案件事实。听证的过程,不仅在于听取证据,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审查核实证据。在信访办案人员主持下,信访人在提出请求的同时,有义务讲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信访相对人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依据。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使信访办案人员对证据的认定更为客观,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解决。

 

  (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听证程序将信访人及信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人集中到一起,各抒己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既便于信访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也便于对信访当事人做工作,避免了“信访人张张嘴、办案人跑断腿”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许多事实清楚的问题办案人可以当场拍板,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确保了办案质量。

 

  三、听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即听证应公开进行,所谓公开既包括向信访人及相对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即公开听证过程也公开案件处理的理由及决定。这种公开是相对的,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应当不公开听证。另外,为保护信访人,如信访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应尊重信访人意见。

 

  (二)平等对待原则。信访听证中,信访人与信访相对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平等享有得到通知、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质证、听取对方意见和辩论的权利,听证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岐视或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主持人应当尽可能保证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三)效率原则,也称时效原则。即强调信访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不利法律后果,信访部门可不再处理。其法律意义在于稳定一定的法律关系,提高效率,以防止信访户永无止境的上访,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信访案件听证程序的设置

 

  (一)听证人员构成。听证人员是指听证活动中负责听证会的组织、保障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员一般为3人,由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人为主持人。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书记员或速录员,负责听证活动的记录。

 

  (二)听证场所。信访部门应配备专门的听证室,设听证人员席位、信访人席位和信访相对人席位。为(下转第6页)(上接第83页)便于办案、便于信访,也可以在会议室、谈话室或其它能够操作的场所就地召开听证会。

 

  (三)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启动。信访部门受理信访案件后,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个案是否进行听证。决定听证的,应当通知信访人、信访相对人及信访相关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人员的组成名单,并告知各方对听证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听证的步骤。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宣布听证事项,并告知各方有举证、质证、申辩的权利。听证会开始后,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①由信访人陈述信访请求及理由,并举证;②由信访相对人发表意见,并举证;③由信访人和信访相对人围绕自己的主张和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经质证,主持人可对双方认可的证据宣布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用;④听证完成了陈述、申辩和质证、辩论后,听证主持人可以组织信访人、信访相对人进行协商。经做工作,信访人同意息访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备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出具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问题,如属其它部门解决的,由听证人员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如属本部门有权解决的案件,可在听证会结束后,依法作出决定;⑤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就本部门有权解决的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决议。决议作出后,听证会应当制作信访案件处理决定书,并送达信访人及信访相对人。信访人及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内向上级信访部门申请复议。

 

  五、信访案件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听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以上所提到的步骤只是一般的程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为营造宽松的环境,便于案件的处理,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听证的步骤和方式可以灵活运用,繁简程度依案情的需要而定。部门信访机构可参照本程序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确定本部门信访案件的听证程序。

 

  (二)信访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办案。如经听证,发现案件应由其它部门主管的,信访部门应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切莫擅自越权处理,否则所作出的决定书不但不发生发法律效力,反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薛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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