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案调解的时限、范围及条件
一、立案调解的涵义
立案调解,是指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后转至相关的民商事审判庭审理前,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限基层法院)及时主持调解的诉讼活动。立案先行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是新颖的,此制度除了“和谐”、“亲民”之外,还包含制度本身的价值,如“简便程序(效率价值),实现正义(公正价值)、分解审判压力(司法资源价值)。
二、立案调解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二审案件原则上不搞立案调解,或者对二审案件规定更为合理的调解期限。
目前,我国的程序法对立案调解没有明确统一的时限规定,立案调解时限的设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可谓是长短不一,参差不齐。有的在立案审查阶段便开始进行调解,有的规定在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限内进行调解;有的把时限确定在证据规则设定举证时限届满前;有的规定在答辩期届满前中断立案调解程序。
三、立案调解案件的范围
根据审判实践,立案调解的案件的范围总的说来应是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具体地说下列类型的案件可进行立案调解: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3、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4、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本院认为可以进行立案调解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
不宜立案调解的案件,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争议和社会影响大,具有敏感性,疑难性、复杂性、在极短的时间内法官不能一下明辨是非,分清责任,需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分析、研究才能认定处理。 一般有以下几种:
1、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新类型案件;
3、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本院认为不适宜立案调解的其他案件。
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也不应适用立案调解。
四、立案调解的条件
立案调解的条件,立案调解必须由案件存在,任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登记才能成为案件,非经立案登记不成为案件,案件成立后即可进入立案调解门槛,这是立案调解的基础,是先决条件,否则只能属于非诉调解的范畴。立案调解应在被告应诉后提出,立案调解可以是起诉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也可有负责立案的法官告知起诉人,起诉人有接受立案调解的意思表示后,立案调解案件的法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可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调解便可进入实施阶段。如果被告坚持不接受调解,立案庭应立即将该案移送相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使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立案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各方接受调解为前提条件,在答辩期内进行调解,要以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权利为必备条件。立案调解应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作者:会昌法院 钟期峰 孙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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