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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也必须保证质量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A商场为开展促销活动,对部分商品实行打折销售。李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套原价3000元现价1200元的皮装,回家后才发现掉皮、裂纹。商场认为皮装系打折商品,当然允许瑕疵存在。

    成讼后,就A商场应否退货或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明知而购买不属于误解,因此A商场不应退货、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如此,但商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平交易的核心有二:一是消费者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到合格的商品;二是销售者以合理价格出售商品时应当保证质量。也就是说,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只要销售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保障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商品,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也指出:“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但其关键在于对瑕疵的存在,“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本案中,商场对部分商品实行打折销售,并不等于是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有瑕疵而降价处理,商场出售的皮装存在掉皮、裂纹,说明皮装不符合出售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且你在购买时并不知道皮装有瑕疵,故商场应承担退货、赔偿等相应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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