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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后应在何地看管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在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债务缠身,遂躲避在外地打工。法院依法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对其关押在何地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押回原户籍地予以看管。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看管。

    该被执行人应关押在何地呢?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第114条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

    因此,在异地拘留时,人民法院应当请求或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予以协助,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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