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不救助致人死亡的定性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    情

    王某是一名司机,某日深夜酒后驾车赶路,撞到路人丁某,王某急忙下车查看,看到周围没人,就把丁某驮到路边的一个小树林里,然后驾车逃跑。丁某由于失血过多而死亡。就丁某构成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有两种意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当时把被害人放在道路不远的小树林里,就考虑到也相信被害人夜晚会醒来,可以呼救或者有过路人发现,被害人是不会死亡的,而自己急于赶路没有来得及抢救,所以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撞伤丁某后不施救,将其移至路边,使丁某失血过多死亡,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丁某死亡而放任这种行为。

审    判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酒后驾驶,造成丁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不但不及时救助,反而将被害人丁某驮到路边的小树林,使得其处于孤立,不能被救助状态,导致丁某流血过多而死亡,王某预计到并放任这一个死亡的结果出现,因此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133条及刑法232条判决:王某辩解不成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分   析

    本案有四个方面的情节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前提条件是王某酒后驾驶,将丁某撞成重伤,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有间接故意。认识因素:依一般人的认知判断,在深夜将丁某驮到路边的小树林里,会导致被害人丁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后果,意志因素:王某对丁某的死亡是明显认识到却持有放任态度。

    2、危害行为,本案中王某负有救助的积极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肇事行为,而王某没有尽到履行义务之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3、造成危害结果,被害人丁某由于失血过多而死亡。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王某的不作为,没有进行及时的救助导致被害人丁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

 

 

 

 

作者:何志铭 蔡梅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