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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盗卖单位财物该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张某系某国营卷烟厂的香烟仓库的站长,2005年6月,张某指使本地村民许某到香烟仓库去窃取香烟50箱,之后,张某将香烟出售.俩人将钱分掉.2006年3月,张某又指使本地村民许某到香烟仓库去窃取香烟时被人发现.张某和许某上俩人被公诉到法院.

    本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和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许某因与张某相勾结,共同窃取了公共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上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窃取,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任卷烟仓库站长,他利用管理仓库的便利条件,指使他人窃取香烟并且出售牟利,其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农民许某与张某相勾结,共同盗卖香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区别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他单位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所以许某也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作者:广丰县人民法院 邱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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