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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犯罪的动机与刑罚

发布日期:2009-08-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腐败犯罪是典型的成年人犯罪类型,而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并不仅仅是传统研究所强调的不良需要、人格缺陷所致,而更多地受到犯罪人个体的动机发展规律的支配。从成年人对规则反应的模式进行考察,可以发现腐败犯罪动机的心理学特征,并据此分析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合理性及改革路径,为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构建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腐败犯罪;成年人犯罪动机;刑罚配置;认知图式;规则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腐败犯罪目前是一种较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犯罪的形式日益复杂化,时间、地点和手段更加隐蔽化,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也呈急剧扩散化趋势。然而,腐败犯罪缘何如此盛行?个体的守法意识为何无法抵制腐败的潜规则?传统刑法学在研究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行为时却对腐败犯罪动机的发展规律置若罔闻,以至于舍本逐末、一味追求重罚性、围堵性的刑罚方式,不仅未能使腐败犯罪得以有效规制,反而由于司法效率不高强化了犯罪人侥幸得逞的认知图式。因此,要挖掘腐败犯罪的深层次根源,必须着眼于考量腐败犯罪的主体——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及行为动机,这也是揭示出社会中为何大多数人能够遵守规则,而一部分人却选择腐败犯罪的有效路径。
 
  一、成年人对规则的反应模式
 
  一般情况下,违法与守法是对应的两种心理状态,然而对经历基本社会化的成年人群体而言,一方面习得了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另一方面却面对着具体的社会冲突与压力,一旦面临法律或规则惯例与自身的生存发展相冲突,成年人便体现出规则遵守的动态性:即个体对社会情境因素的主动评价会影响个体对规则的遵守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谴责成年犯罪人违反规则的现实,而忽略其规则认知与体验本身的动态影响。就腐败犯罪而言,成年人对腐败犯罪及规则也呈现动态的认知与体验态势。
 
  1、对腐败犯罪的规则认知
 
  社会规则往往标示着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共同遵守的、符合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这些规则往往在未成年人行为规范形成初期被视为天然的、不可侵犯的,然而成年人对刑法规则的认知却总是夹杂着诸多相互的社会认知与道德情感因素,他们往往对遵守或违反规则常常有一些超规范的评价。首先,中国历史悠久的礼尚往来传统影响民众对腐败犯罪性质的明确认知。总结多个贪官败落的事迹可以发现,最初无非是礼品、小额礼金的迎来送往,随着权力支配领域的不断扩展,腐败行为也愈演愈烈。其次,成年人依据自身知晓的社会规则与禁止性规范,判断腐败行为的可能风险与利益后果,从而放松了对越轨行为的自我心理约束。
 
  2、对腐败犯罪后果的认知与体验
 
  成年人在判断是否遵守规则及预见后果时,会人为地渗入个体价值观、道德观以及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对规则形成新的认知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例如,刑法中规定数额达到5000元即构成贪污罪,但事实上贪污5000元给个人带来的愧疚和不安远远比不上所得到的实惠与利益。这是因为:首先,对法律规则的认知受到所处社会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影响,目前社会的经济发展衍生出许多复杂的矛盾,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更误导许多人宁愿相信弱肉强食的生存规律,对于利用权力变现的现象非但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头脑灵活、反应迅速的能干表现。其次,无论贪污多少都意味着侵犯了公众利益,但事实上正由于权力的不透明和随意滥用,导致民众对权力阶层的权力性质缺乏明确认识,对小恶小贪往往报以宽宏大量的态度,导致犯罪人与社会民众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偏离社会现实。
 
  3、腐败犯罪的风险偏好
 
  人并非如经济学所言是完全理性的人,犯罪人更不可能在评估犯罪与不犯罪的行为带来的期望效用时选择最高净收入,因此犯罪面临着诸多认知能力的限制与决策情境的压迫。曾有心理学家Carroll给被试呈现不同风险条件下的假设犯罪机会时,许多被试往往仅注意其中一个维度,而忽视其他几个维度,或分配微量的注意给其他维度 [i]。在几个维度中,被关注较多的是获利的数量,其次是获利的可能,而惩罚的可能与惩罚的严厉性则很少被关注。这是因为:首先,犯罪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追求着某种利益目标,而对利益的追求本身就限制了犯罪人的理性;其次,犯罪人往往决策的时间比较紧迫,由于受到社会或他人的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监督,他们的决策往往限于自我认识范围之内,也使得他们的经验受制于自身的认知能力与智力水平。风险偏好的规律在腐败犯罪中表现得最为显著,犯罪人关注的显然是腐败犯罪的获利可能与获利数量,对惩罚的可能和严厉性并不重视或已采取隐蔽方式或反侦查措施。
 
  4、腐败犯罪决策的有限理性
 
  腐败犯罪人作为决策者,其认知水平、认知偏差、决策时间、努力程度以及拥有的信息量都会影响具体的犯罪机会选择和结果认知,使行为体现出有限的理性水平。这就突显出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意识图式构建的重要意义。随着认知心理学取向被研究学界逐步认同,犯罪动机的研究应该从动机产生及外化过程提前至犯罪动机生成前的因素建构及影响过程,而因素构建恰恰就依赖于人们摄入的社会信息问题、人类普适的生存经验以及具体的情境因素的动态影响,从成年犯罪人的认知图式与规则应对模式来分析腐败犯罪动机的生成与发展路径。
 
  二、腐败犯罪的动机特征
 
  动机,一般是指激发和维持个体进行活动,并导致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心理倾向或动力。而犯罪动机通常被描述为基于强烈的、不良的需要,这种需要引起有机体不平衡的紧张状态,有机体为了消除这种紧张状态而产生需要的驱力,再加上外在的目标或诱因,聚合形成犯罪动机。而腐败犯罪是基于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它之所以成长为潜规则性质的犯罪现象,正是因为影响腐败犯罪的动机特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1、腐败犯罪主体对权力的严重认知偏差
 
  权力是权力主体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的结构中,对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我国的国家权力也是通过委托的方式,依靠具体的行政职能才能实现的,权力不是单向的支配力,而是包含责任和服务的,因此权力不能私有化或变现。但是由于我国权力意识的传统观念及制度不健全,腐败犯罪人往往将国家的公权力视为私权,极力在任职期内推销权力的变现机会,导致权力突破法律、突破道德的现象屡屡发生,并对权力滥用或消极使用的危害后果唯恐避之不急。
 
  2、腐败犯罪主体的守法图式瓦解
 
  按照国家行政人员选拔的德、能、勤、绩、廉的标准,任职前行为人往往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和是非观,能够掌控大局,是规则的阐释者和倡导者,具备较完整、较稳定的守法心理图式;然后任职后随着对权力的偏差认知,将权力置于规则之上,通过规则外的途径获利当成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主要方式,并将违反规则视为特权,转变成规则的破坏者,其心理图式转向风险性的违法倾向。而守法心理图式所必须的内化道德、规则与规范意识、突破规则的惩罚可能的权重也随着权力的无限度扩张而被削弱,主导行为人的重要维度仅剩下获利的数量与获利的可能,此举必然导致腐败犯罪动机的生成。
 
  3、成年期经验可提供犯罪动机外化路径
 
  腐败犯罪的主体主要集中在成年人群体,他们往往拥有较成熟的社会经验,完善的知识储备及基本素养,掌握着较全面的社会资源,能够识别与利用腐败犯罪机会,并能够判断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包括考虑政府对腐败犯罪的态度与政策 、权力支配的空间大小、法律法规对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以及亚文化圈对腐败行为的社会监督与批判等等。毕竟刑罚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有限,范围有限,这就造成犯罪人主体权衡利弊时往往过多地考虑腐败带来的利益,而对惩罚心存侥幸,这种心理具有极强的自我强化功能,不断强化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情绪体验,一旦再次碰到犯罪机遇,行为人就容易调取曾经的犯罪经验来处理相同的情境。
 
  4、腐败利益同盟的从众效应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追求规则外的利益, 权力更好地变现,往往形成很多小利益集团,并演化为制度运行的潜规则,为腐败犯罪行为模式传播经验。这是因为在巨额利益的诱惑和制度规范的漏洞提供了积极的信号,通过合作就可以追求最大化的目标利益,通过从众可以很快融入利益同盟,而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同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并通过责任分散来减少罪责感的认知。在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下,当权力的持有者意识到突破规则将获利甚丰却风险极小,就会与谋求权力的相对人一拍即合。当然,问题官员往往存在一个从良好转向腐败的过程,第一次面临腐败诱惑时往往会考虑其风险性,如果周围类似行为的成功率非常高并且已经成为常态,再加在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意识,行为人被容易被说服同化,从而经历不断地重复强化过程。
 
  三、腐败犯罪的刑罚改革路径
 
  目前腐败犯罪之所以蔓延成潜规则,主要是因为犯罪人都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即使被捕后可以用权力削弱刑罚的制裁,因此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权力交易和贪污腐败。因此要从最大范围内治理腐败范围,必须实现以下目标:将行政权力纳入合法运行的法律实时监督内,赋予社会各阶层人员以监督和质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渠道与机会,尽量减少权力暗箱操作的空间;准确及时地配置相应刑罚,打破犯罪后若干年被发现的模式,加大官员腐败犯罪的风险成本,使腐败犯罪成为社会负面评价的样本案例。
 
  1、提高腐败犯罪刑罚的必然性。
 
  犯罪人在选择犯罪时往往会高估逃避犯罪惩罚的可能性,如果增强刑罚的打击广度,就会有效抵制相当数量的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保证刑罚面的“宽”。由此,让行为人意识到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必然带来一定的惩罚的痛苦,刑罚的威慑效应才能真正进行犯罪者的决策当中。而我国对腐败犯罪行为历来动用重刑却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重刑只适用于少数案件中,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社会认同度低;具体刑罚的配置也未触及到腐败的痛处,例如死刑、无期徒刑远没有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行为或从政资格来得彻底;再次完善金融制度也可以有效阻碍腐败官员转移赃款和消灭罪证。
 
  2、保证腐败犯罪刑罚适用的公正性。
 
  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刑罚体系中对同样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行为的刑罚手段和幅度应当大体平衡,有法定或酌定情节需要改变刑罚裁量时应保持幅度一致。如果同种犯罪行为,或符合同样的情节,却量刑畸轻畸重,人们就会质疑刑罚的公正性,从而损害刑法的权威,影响刑法的社会认同。针对腐败型犯罪,由于犯罪主体恰恰是掌握巨大社会资源与权力资源的群体,为防止对司法程序的不良干扰,有必要切断其社会关系网施加的负面压力,保证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
 
  3、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应当多元化。
 
  对腐败犯罪应当配置包括自由刑、资格刑、罚金刑、没收财产以及非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的惩罚措施。(1)从生命刑转向自由刑。目前有研究认为,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并未对其他犯罪人有显著影响,而相对于剥夺生命的价值而言,直接剥夺行为人自由、政途、事业等权力资格意义更为深远。(2)从生命刑转向资格刑。腐败犯罪被发现后,犯罪人为逃避死刑的惩罚会运用一切权力资源弥补和缝合保护网,这是因为先前积累的权力资源足以影响司法裁判并为出狱做好物质与社会关系的准备,如果直接裁决剥夺其重返社会后的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资格,可以消除权力存续的潜在可能。(3)从自由刑转向罚金刑。腐败犯罪往往是经济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刑罚手段可以附加高额的罚金,并配置以无期徒刑或长短期徒刑,并严格规定减刑、假释的合格条件。(4)从刑罚转向非刑罚方法。腐败犯罪的公职人员,往往已经远离人民公仆的社会角色,当他们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时理应受到强制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惩罚,自由刑本身并不能充分发挥这种矫正和教育的功能,如果判处自由刑服刑完毕后还附加一定期限内的社区服务,无疑能够增强潜在的犯罪人角色意识和罪责感体验,以实现对经济犯罪人的改造教育功能。
 
  综上,腐败犯罪,直接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间接导致社会道德的失范和权威的缺失,种种不合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从而诱发和助长了社会性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加强传统刑法学对具体腐败犯罪行为的研究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腐败犯罪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视角,从腐败犯罪主体、情境、动机、从众现象等方面,探讨腐败犯罪的心理构因、群体动力与动机外化的阻断路径,从而为完善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提供有益的帮助。


【作者简介】
郑莉芳,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释】
[i] Carroll J A.(1988)A psychology approach to deterrence: The evaluation of crime opportunity.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36(12): pp.151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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