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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发展的展望与刑事律师服务趋势----两个无法格式化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发展趋势

发布日期:2009-08-3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启动一个商法的企业十年期规划性研究项目以来,有一个很深的感受:各国之法,唯刑法与知识产权法无法格式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空间,将被格式化文件和电子交互系统日益吞噬。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扩张是一个大趋势,其原因在于这两个法律部门中细微案情和判断的无法测度,及其变化多端,贴近人性,关联到当事人的命脉。
 
  从我国目前的趋势看,刑法之扩张非常引人注目。机构和执法资源的无形整合,从2006年开始显示出巨大张力(有时候,小小处室和个别岗位的新配置在人员和执法工具到位后,都可能颠覆制度设计的初衷,产生无法驾驭的灾难性后果,既可灭人,也可灭国),个体和部门发起的竞争性立法、执法、司法,试图把经济资源配置到其希望的流向。
 
  这个现象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不得而知,但要避免一个可能性: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卫戍部队、内务部、秘密警察、军队等,往往在一定时期之后,成为个人或者利益集团配置地区、部门,甚至全国资源的工具。在中国历史上,一个朝代周期的开始,各阶层的被统治者是该股力量算计、控制、攻击的对象;继而,统治者,乃至国家最高元首也成为其专政对象。
 
  我国刑法制度,为转型期少数精英的创新性设计,与苏俄、欧美皆有巨大差异,更与我国古代制度缺乏联系。这种缺乏历史积淀的制度,往往是权益之计,很容易出现系统而全面的匹配失效。从2006年以来之情况看,我国刑法之具体实践的发展态势,已经出现不利于改革开放之终极价值实现的现象。
 
  在企业层面,我们的意见是:这个发展态势不可遏制,将继续发展数十年。刑法制度之发展,有可能被戏剧性事件或者人物弄得华而不实,乌烟瘴气,也有可能提前转向,出现战略转型,提前获得一些关键性的人性与理性突破。
 
  企业的兴趣仅仅在于:就现有的法,设计对策;不但遵守它,而且从它的各个层面获得最大好处。这就需要我们配合企业规划的一系列重大行为展开法律对策的研究。
 
  另则,从中国刑法之发展看,目前还出现了一个“泛罪化”的趋势:企业几乎任何言行都可能被有罪化,在侦查阶段就被竞争对手“打趴下”。程序的发起,取决于竞争对手是否愿意支付费用,承担风险。这个主观意愿取决于四个要素:“犯罪嫌疑人”诉讼能力和诉讼意志的表象;风险的种类和大小;可望获得的经济利益;竞争对手与执法人员的协调成本。
 
  这就导致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行将出现三个现象:
 
  第一,企业和个人有必要让律师参与重大商业谈判的全过程,并审核全部通信与文件。律师将以“法律意见书”出具人或者具体行为见证人和审核人的身份帮助客户抵制竞争对手的恶意刑事打压。
 
  第二,为了获取有利的管辖权优惠,大批企业将汇聚到其同乡、同学、亲属掌控权力的地区。因此,企业住所地向大型城市汇聚的情况,在我国将日渐式微。法律服务资源将被迫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扩散。
 
  第三,对企业和社会上层人士,非诉刑事法律服务占据主导地位,对刑事司法资源的养护成为该种法律服务的中心内容。对普通百姓和中小企业,刑事诉讼法律服务占据主导地位,诉讼成为农忙前赋闲人员启动“收割机”的点火器,对所谓法治、正义的追寻沦为笑谈。中国法治之进化再次陷入吴思怪圈。
 
  不能说是趋势、规律,仅仅是现象吧!现象也值得我们思考对策。


【作者简介】
魏衍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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