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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法学说视点:公共财政的法治

发布日期:2009-09-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对金钱的态度,是社会活动主体是否具备德行的试金石。拜金主义的政府,同贪婪的个体一样,他们有获取金钱的各种花样。他们总是把获取金钱作为存在的唯一真实目标,最终却往往因为不择手段被葬送。 引自鲜江临随想
  
  
  
   公共财政,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社会权利领域,它关系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利,也关系到公权是否代表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因此,将它作为观察社会成员是否具有真实权利,公共权力是否遵从法治规则的视点,比较恰当。
  一、 公共财政财产的来源
   公共财政权是指社会生产成果经过初级分配后,剩余资产占用支配的权力。应当说,公共财政指向的财产,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剩余。因此,所有人即社会成员对这部分财产,并不因委托管理关系的变化,失去相关支配权利;它必然 而且应当成为社会成员权利物化的目标。
  国家通过税收、各种形式的费用收缴、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利润留置、金融及衍生工具使用,形成了庞大的公共财政财产收入。“皇粮国税”,即是传统语言对其简练的概括。
  二、社会对公共财政财产的收取和使用
  在封建社会,对于公共财政累计的财产,总体上讲是一个化公为私的过程。故宫就是这样建成的;即使公共财政财产用之于公共事务,也免不了化公为私机制的强烈驱动。颐和园对军费的挪用,是另一个例证。
   由于封建社会的公共财政权,极大地侵害了社会成员权利,因此,制约此种非正当的侵权行为,成为几百年来现代社会权利运动的首要指向目标。这映证了“钱钱钱、命相连”俗语的真实意义,只不过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演变为“钱钱钱,权相连”,从而具备了新的时代含义。
  因为公共财政财产来源十分明晰,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上长出来的”,而是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剩余,因此社会成员对己有的劳动剩余行使必要的权利,成为正当的的法治主张。十三世纪英国国王筹措军费遇到的抵制,正是这种权利抗衡的体现。人民觉醒了关于“钱”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促进了社会的法治与公平。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治对收取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二是法治对支出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是政治上公有制国家。但是,公共财政财产的法治十分薄弱。这与公有制政治制度,以及建立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十分不协调,甚或矛盾。这种在深度上与公民物化权利产生冲突的做法,具体表现比较多样和复杂。
   一方面是收取方面存在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己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合法收取行为,如税收征管,本身定有法律,但是该法对多数税种、税率的确定,主要采取行政确定方式,即由行使公共财政权的行政机关自我确定,这就必然导致与作为权利人的社会成员协商、谈判机制的丧失;第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盛行,一个红头文件,甚至不需要文件的一张收据、甚至不需要收据的几句命令性话语,就实现了社会成员资产的收取。当然,也包括一些极端的收取方式,如不公平使用的法律罚款,也成为收取社会成员资产的一种方式,罚款成为部分公权机构不可或缺财源;某些情形下,垄断性的权力资源,通过非常规交易形式进行寻租,从而完成对社会资产的收取。
   另一方面,从使用方面看,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式,具有极大的弊端。政府财政预决算作为一项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流于形式。它作为不明细帐目,缺乏代表大会及相关专门机构具体核定;同时,人民代表大会不经常化、具体化行使公共财政的审核权力。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实际成为政府自由裁量的权限,成为没有限制的公权。
   因此,沿着权力的割据格局,主要表现为不同政权部门的权力割据格局,对公共财政财产,首先完成了不同部门的分封。它作为土地分封的替代,使分封制获取了崭新的商品经济社会的外部形式。
   这样的做法引起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极度不平衡。一个事例予以证明。某嗜赌乡官输了钱后,说:“这有什么了不起,我让农民每户多交两斤包谷就是了”。一个乡官的权限是有限的,随着权限的上涨,收取的“包谷”就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
   这样几乎无法无天的公共财政权力,导致政府职能的畸变。它使权力机构在满足自我需要之外,形成极大的社会权力。前者通过权力机构大兴办公、盈利设施和其他充足保障,可予以管窥。由于权力割据不均,也导致不同部门使用公共财政财产的差异。同时,它形成了超级社会权力,表现为对经费、项目通过行政审批、审核、行政性论证的自由裁断。通过经费、项目的争取,辅之以经费、项目争取必须的社会交换措施,形成公共财产权力的梯级分封。
   这样的公共财政权力,故有“xx有权,政府有钱”社会话语概括。对这样一种“有钱政府”,显然无法进行行政能力的测评。因为反正体制延续,包谷定理存在,就有不断的财源。积极的财政政策也罢、不干预的财政政策也罢,总之施行政策所需的资金,“取之不竭,用之不尽”。
   但是,普通社会成员,不得不面临生活的巨大经济压力。医疗、教育等等开支,使多数人民不得不象“驴子”一样生活,身心俱疲。
  三、法治,誓将政府变“穷人”
   实际上我们都知道,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必须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对公共财政财产的权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取之有道,用之有方。而这个“道”和“方”,必须由健全有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及有关机构,代表人民议定,即公共财政财产收支,必须经过必要法定程序,接受制度化、经常化的监督。
   当政府对每一斤“包谷”的交纳,每一斤“包谷”的使用,都有法律的依据和民意机构表决支持,政府必然变成“穷人”。一个“穷人”政府,就是检验行政能力的场合;因为取得民意支持的能力,方是最大的能力;同时,其余国家、地区实践也证明,获取民意机构的支持,非但未损行政的效率,反增了权力的道德性和合法性。 
  
鲜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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