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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地方大员:你们学过《宪法》了吗?----读人民日报《法治,不允许法外特权》一文的感想

发布日期:2009-09-16    作者:鲁邦升律师
敢问地方大员:你们学过《宪法》了吗?
    ----读人民日报《法治,不允许法外特权》一文的感想
    昨天,《人民日报》刊登了《法治,不允许法外特权》一文,金华日报也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法的灵魂》为题,引用了《人民日报》“有些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了一些政策,出台了一些‘红头’文件,创设了很多‘法外特权’”的事例,文章例举了如成都市新都区为鼓励大学生创业,规定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纠正,将免于经济处罚;河南沁阳市为招商引资,规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客商,由市政府颁发沁阳市荣誉市民证外商车辆通行证等,持证者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时均可享受特殊服务政策;除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荣誉市民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持有外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重大事故外,一般只纠正违章,不扣证、不罚款等违法现象。
    明白人都知道,以上这些行为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格格不入;为“一切国家机关、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法规定所不容。是地地道道、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人民日报》能以《法治,不允许法外特权》为题作专题报道,各地方媒体纷纷转载,说明我国目前类似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但就是这些连小孩子都知道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要求格格不入的违宪行为,为什么我们的地方大员却屡屡触犯而不疲?难道是他们不懂宪法之故?我想不是。首先,宪法教育现已经普及,中学课本都已涉及;其次,从任职要求来看,组织部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都经过层层而严格的筛选,从理论上说已经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不可能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第三,从“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等词汇在有关文件及领导报告的频繁出现来看,有关领导对法律颇有研究,可称为“法律专家”;第四,从有关官员及普通公务人员在老百姓面前的表现及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答复来看,他们很懂得“依法训人”、依法答复,因为他们常常会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们要相信法律,我们不能违法处理,请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等类似言词“教育”老百姓,并要求老百姓与他们一样“守法”。而事实上就是这些可称为“法律专家”的大员,却常常出台与“法治”要求格格不入的红头文件,这就不得不让人沉思了。
    法律是铁律,是最为刚性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属性决定了法律是不能随某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修改法律必须要经过严格程序,不能凭某领导的一时心血来潮而随意“变通”,更不能因为某某人具有特殊身份而格外赋予“法外特权”。当然,依法具有豁免权的除外。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就是“法管政府”、“依法管人”;“政府管法”、“以人管人”是人治社会的专有特点,已为世界各国所摒弃。为了加快法治建设,党中央早在十几年前就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规划了宏伟目标。我们的政府及政府官员应当而且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绝不能雷池半步,否则建设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依法汉省、治市什么的口号就成为空话。
    对以上这些粗浅的道理,作为地方官员不可能不深释其义。我想地方大员之所以乐于触犯,真正的根源可能是“权”字在作怪。不错,有权真好,有权就有一切,因此“玩弄权术”也许已成为部分官员的乐趣,体现其自身价值的道具。“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固然是“祖训”,但祖训的内涵是用好权、用足权,而不是滥用权。想到此,我顿悟:权力失去制约,是导致“红头文件”及地方官员滥用职权的最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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