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金额“商值”
发布日期:2009-09-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现行犯罪金额规定面临着的几个难题
1.现行犯罪金额表述方式
《刑法》对犯罪金额只作概念性的规定。即在《刑法》分则中,对犯罪金额只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规定。至于它们各是多少,需最高司法机关(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同)作出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一般都采用“绝对金额” (注:以元为单位的犯罪金额,为了便于叙述,作者姑且这样称之,下同)框定范围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如《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范围为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范围为10,000元至30,000元。同时规定:“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法这一解释方式,旨在针对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由各高级法院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解决刑罚轻重与当地的发展水平、犯罪状况、社会容忍度相吻合,保证刑罚的公平性。
但是,这种表述方式,面临着以下三个难题。
2. 难题之一:司法解释权被分解为两大块了
如果较真的话,灵活性规定实际上分解了司法解释权。法律只将司法解释权授与最高司法机关,至于最高司法机关能不能再授权,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行的。我们知道,就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则可为,对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则不能为。
另一方面呢,具体犯罪金额标准是由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只需报最高司法机关备案(注:不是审批,也即只要各省级司法机关确定后,将结果报上去即可),实际上,各省级司法机关是在限制条件下,行使确定犯罪金额的司法解释权,也就说,对犯罪金额的司法解释被分解为两块,即犯罪金额的范围确定权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具体标准的确定权由省级司法机关行使。
3. 难题之二:在空间维度的公平上,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同样是盗窃2000元钱,在上海,大家可能认为,钱不多,无非就是几天的工资,就这点钱,让盗窃者坐牢,可能有点冤。可在贵州,大家就可能认为,这可是1—2个月的工资,或者是一个农民半年甚至一年的收入,不判几年刑,是说不过去的。犯罪金额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司法机关在指定范围内确定,照顾了我国现阶段发展不平衡问题,从而体现了犯罪和刑罚在省际之间的公平性。如果全国统一适用一个具体标准,无法体现各地由于发展水平差距带来的对犯罪的容忍度的差异。
但是,问题是,在同一个省、自治区和重庆市内(其它直辖市区域内不存在巨大的不平衡问题),发展的不平衡性照样存在,且不比省际之间的差距小,就拿我所在的四川省来说吧,2008年成都市人均GDP为35354.3元,而同年,巴中市仅为5617.7元,两者相差6.3倍。它们适用同样的犯罪金额标准,犯罪和刑罚的公平性是得不到体现的。
同时,省级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金额时,主要的是考察本地的经济、犯罪状况等因素,甚至会受到本地党委、政府政策取向的影响。对实现省际之间在犯罪金额上的公平,虽然要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作比较,但是,宏观层面上来综合审视是不充分的。
4. 难题之三:在时间维度的公平上,经济进一步,刑罚重一分
具体犯罪金额一但确定,必然要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长期有效,这是法律稳定性的必然要求,不可能一年出一个标准。
但是,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各地都以1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差不多8年就翻一番,有的地方更快,差不多5年就可以翻一番。同时,物价在上涨、人民币在贬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大概10年内人民币就要贬值一半。一个在变,一个不变,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过几年就变成“数额较小”了。其结果呢,是刑罚重刑化了。
为了应对“情势变迁”,具体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擅自”提高构成犯罪的起点金额和适用上一档刑罚的起点金额。比如说,按照司法解释,贪污、受贿5000元是就构成犯罪,可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退回脏款,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而大家也心知肚明,不去较真,其结果是以5000元为构成贪污受贿起点金额的司法解释被虚置了。
化解以上几个难题,本人设想可以采用犯罪金额的“商值”的办法。
二、犯罪金额“商值”的方案设计
1.何谓“商值”?
其实,商值大家经常在用,比如说,智商、情商等。智商是什么?假设大家都来做一套智力测试题,平均分数是60,而你是法学硕士、博士,你的分数是90,你的智力水平是大家的1.5倍,再假设,大家的平均智力水平为100,那么你的智商就是150,属于天才那一类。这就是“商值”,也就是两个数相除所得的值。
2. 何谓犯罪金额“商值”?
犯罪金额 “商值”叫法好不好,确实有待商榷。绝对犯罪金额除以一个可以反映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指标,或者说绝对犯罪金额与经济指标的比值,就是犯罪金额“商值”。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有:人均GDP、人均GNP、人均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等。由于GDP、GNP水分较多,财政收入与一般老百姓的关系不是很大,而人均收入更能准确反映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反映普通老百姓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所以还是用人均收入好些。比如说,某地的人均收入为1200元/月、14400元/年,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4万元,其犯罪金额 “商值”为当地人均月收入的200倍,人均年收入的16.67倍。这个“人均月收入的200倍”和“人均年收入的16.67倍”,就是该犯罪金额的“商值”。
由上可知,犯罪金额“商值”具有强烈地域依附性,没有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商值”的分母是无法确定的,“商值”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本人认为,以案件一审法院的司法辖区为单位(用“司法辖区”一词,主要是基于将来可能调整法院设置的考虑,不一定严格地和行政区划一致),可操作性强些,也较为合理些。如果案件需异地审判,则以犯罪地相对应的司法辖区为单位。如:某人犯普通盗窃罪,其犯罪金额“商值”的计算,用绝对犯罪金额除以办案法院的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又如,甲系乙地主管政法的领导,犯受贿罪,需移送丙地中级法院审判,其犯罪金额商值的计算,则应以乙地中级法院的司法辖区的人均收入为分母。
3. 采用犯罪金额商值的方案设计
第一,司法解释设计。若以犯罪金额商值为标准,无须规定“多少元是数额较大、多少元是数额巨大”,只须规定“当地人均收入的多少倍是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即可。如构成普通盗窃罪的起点,可规定为当地月收入的2倍,贪污受贿罪的起点可规定为当地月收入的5倍(比照出台司法解释时的数额规定和当时全国人均收入,但普通人盗窃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国家财物,罪过上后者可能更大些,本人认为此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这样一来,就各地司法机关而言,多少是数额较大,多少是数额巨大,一算就一目了然了。
第二,司法适用设计。各办案机关只要在绝对犯罪金额后,加上一句“相当于当地人均收入的×倍”,就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上了,是不是构成犯罪,是重罪或是轻罪也就明了了。
三、犯罪金额“商值”的利弊分析
针对绝对犯罪金额的缺点而提出犯罪金额“商值”,其优点很明显,就是能够保障司法解释在时间上的稳定性和空间上的公平性。
和任何事物一样,有优点,就有缺点。犯罪金额的缺点陈述如下:
第一,可以选择的用来对比的经济指标很多,每一个指标都有其不全面的地方,由此决定了“商值”的科学性是不全面的;
第二,与现行的灵活性规定相比,各地的治安状况等因素未能考虑进去;
第三,在具体适用时,由于要折算一次,自然会让司法人员感到不习惯,没有绝对金额那样直接;
第四,其普及和周知方面,与绝对金额相比,难度要大些。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基其轻。总的来看,本人觉得还是利大于弊。
【作者简介】
杨敏文,宜宾市社科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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