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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实践中贯彻、落实好这一刑事政策,对预防、打击犯罪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

    1、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宽严相济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有利于稳定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将发挥更好的作用。严,可以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理性地增加和谐因素。刑事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个案的公正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而宽严相济正是落实个案公正的要求。公正司法有利于稳定,而稳定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

    2、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以人权保障为核心,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3、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只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威慑力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会递减,刑罚效力就会减小。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1、要坚持罪刑相适用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时,应着重抓住宽大与从严的标准和范围,使其罪责相适用。量刑时不仅要求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求考虑被告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观危险性的大小,把具有可悔改的犯罪分子与顽固不化分子相区别。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未成年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因邻里矛盾、一时激愤引发的民事部分已赔偿好的伤害案,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一般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对犯罪的悔罪情况和对危害后果的修复程度,判断其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多适用一些非监禁刑罚,使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这样会把法律威严的震慑力与强制力变成温暖的感化力,使罪犯从心灵深处悔罪服法,以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把犯罪后的可塑性在量刑中充分体现。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狠狠打击。同时,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如累犯,或多次受过刑罚处罚,或多次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没有修复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的,均应从严处罚,以体现刑罚的惩罚性。

    2、要把握好灵活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除了必须遵循法律中规定的量刑原则外,还要灵活掌握宽与严的尺度,做到宽严适度。重罪轻判不是从宽,轻罪重判也不是从严,且都不合法。每一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主观上的故意程度、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悔罪情况等等,不尽相同。在具体的量刑时,既要把握好在一个法院判处的相同案情、相同情节的罪犯,在量刑上的均衡性,又要把握好在不同案件、不同情节的量刑适用上的特殊性,不等同性。因此,对需要从宽处理的,量刑上要充分体现出宽来;该从严打击的,要从重处罚。决不能宽也不大,严也不狠,形成不了对罪犯的震慑力和感化力,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失去应有的作用。另外,对法律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要灵活理解,不能因怕在缓刑考验期间或管制期间再危害社会而起不到打击犯罪作用,而不适用或少适用非监禁刑。因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得知的结果,只有通过外在的形式去判断,所以如果法官已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情况、犯罪情节和监管条件等诸多因素,而认为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最终结果不正确,出现失误,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3、要以人为本,做到司法公正与人情关怀相结合。

    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也要体现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在尊重事实和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要文明执法,对被告人也要尊重、关心,使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也要有温暖,以人道慰人心。对被告人要教育感化,不能讽刺挖苦,更不能态度粗暴,被告人家庭遇到困难的,也要尽力帮助,使被告人从法官的言行上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温暖,促使他们悔罪服法。每一个被告人都有一个家庭,都有几个亲人,他们都希望早日与亲人团聚,他们内心对判决、对法官认可的公正程度将影响他们的可塑性。实践证明,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判决后以司法公正为基础对被告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工作,把刑事惩罚贯穿在司法关爱中,实行人性化司法,对促进被告人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宽严相济

  1、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源于西方刑事恢复的理论,是指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刑事和解的法律称谓,但在个别的法律条文中已有类似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如刑事自诉案件允许自诉人行使或放弃诉权;提起刑事自诉后,允许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并撤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类似于刑事和解的做法,如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且被告人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这种和解的制度,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对被害人来说,面对被告人的自愿赔偿和真诚悔过,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对被告人来说,被害人的谅解能够使其刑事责任减轻,反过来促进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刑事和解使双方矛盾得以缓解或消除,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促进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近年,清丰县法院加强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调解率达到85%以上,当事人满意率10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国法律应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明确,并对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予以完善,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处理轻缓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从近几年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占所有罪犯的80%,因邻里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占所有案件的30%。实践证明,轻刑犯罪大量存在,将是一种长期的社会现象。而近些年来,犯罪增长情况与司法资源之间的对比,这种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针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使严重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否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当使用,而且不能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对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和社会危害、人身伤害不大且确有悔过表现又得到刑事被害人谅解的,都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而从宽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符合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的,可以尽量地适用这些非监禁处罚的方式。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也不再危害社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适用非刑罚处理方式,如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民事赔偿、建议行政处理等。近几年清丰法院判处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被告人无重新犯罪现象。适用非监禁刑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顺利改造,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避免罪犯在监狱等监禁场所进行交叉感染。

  3、建立审前告知、判后释法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简单的定罪量刑对被告人予以惩罚不是目的,审判的最佳效果在于通过审判使被告人弱化对社会的对抗情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以避免其重新犯罪。因此审判人员要做好审前告知、判后释法工作,使被告人服判息诉。审前告知就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将起诉书涉及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回避权、辩护权、判决后的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使每一个被告人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判后释法就是由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情况,在判决书中不便详述或无必要叙述的,在判决后向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律作出解释,以案释法、析法明理,使其服判息诉。

    4、加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加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除严格遵守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以外,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视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帮教。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感化与挽救的方针,加大从轻处罚力度,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以避免未成年人在监狱等监禁场所进行交叉感染。

    5、规范宣告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回访、调查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宣告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单位进行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在实践中容易使非监禁刑罚的效果得不到最大的发挥。因此为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的刑事政策,必须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制度,做好帮教工作,全面掌握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根据罪犯的犯罪原因和性质、家庭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和社会救助,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无不良苗头,以便采取相应的帮助措施,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作者: 崔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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