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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瑕疵执行案件的司法处理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执行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立案瑕疵进入执行程序,继续执行因合法性的欠缺势必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现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瑕疵之补救方法,致使执行人员承办该类案件时不知所措,只能内部退按处理,这又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笔者对此困惑结合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探寻一下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即尝试运用强制驳回执行申请处理立案瑕疵执行案件。

    一、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概念及特征。强制驳回执行申请是指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的司法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该措施实施的对象主要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它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其性质为法院弥补执行案件立案瑕疵而为的救济措施。

    二、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适用的范围。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可以适用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主要是处理存在立案瑕疵的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在立案阶段存在瑕疵的情形大致包括以下方面: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而立案执行的;2、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错误立案执行的;3、强制执行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4、请求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合法的;5、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案法院管辖的。

    三、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操作程序。1、审查。执行案件转至执行部门后,执行人员应对执行案件予以审查,看是否存在瑕疵立案的情形。2、合议。对符合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是否强制驳回应有3名以上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予以合议。3、裁定。合议后,需对瑕疵立案执行案件驳回执行申请的,应当作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这里应注意的是制作裁定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了申请立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而瑕疵立案恰恰是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解释方法之反对解释,这些规定亦可以成为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4、异议救济程序。法院强制驳回执行申请,是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否定,因而必须为申请人提供异议救济程序。对申请人的异议,应认真审查,执行立案确实存在瑕疵的,驳回异议申请,异议有充分事实理由证明立案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继续执行。

    四、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效力。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顾名思义,是强制性地将案件恢复到申请以前的状态,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但是法律效力却不同于未申请,其相应地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否受二次保护的问题。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针对的是立案瑕疵问题,属程序范畴之事项,强制驳回执行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强制执行权灭失。具体而言,凡执行申请因立案瑕疵被驳回的,在法定期限内,待申请执行缺陷消失后,均可以二次立案执行。2、申请执行时限计算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了原来的执行期限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在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程序中,权利人通过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其申请被驳回,只是立案程序中存在瑕疵,主张权利的性质未改变,因而理应视为执行期限的中断,申请人可以自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2年内另行申请。3、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效力问题。强制驳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无法启动,执行措施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应依法予以撤销,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以前的状态。          作者: 佘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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