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入室盗窃被打成重伤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7月29日前,贾某家开的商店曾被盗过,其母就嘱咐家里人晚上睡觉注意点,小偷再来抓个正着。2002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李某窜至贾某商店欲行窃时被发现,贾某顺手从地上拾起商店平常订做皮帘用的50cm左右长的铁棍,朝正欲逃跑的李某左后背部猛击一下,造成李某肝部损伤,经鉴定为重伤。

    此案在审理时对贾某的行为应定何罪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1)李某行窃被发现后准备逃跑,他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李某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且没造成损失,贾某使用暴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李某重伤,应负刑事责任。(2)贾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用铁棍打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为了将李某抓获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并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定故意伤害罪。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1)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和贾某打击李某身体的部位、次数来看,他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制止李某逃跑并抓住“现行犯”,对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根据贾某的知能水平应当预见铁棍击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却因客观环境的特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2)贾某在制止李某逃跑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实施暴力行为,并认为是合法的,事实上是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这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3)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扭送现行犯到执法部门,这是法令行为,是法律允许乃至鼓励的。对造成李某重伤的危害结果,是贾某为达到其实施合法行为的目的过失采用了某种措施,主观恶性不大,如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势必会伤害到行为人面对不法侵害者勇敢反抗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程千 戚绍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