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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日晚,张某回到家中,因白天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温柔的在他身上抚摸。张某按耐不住,便用力将该女人抱住,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便睡着了。快天亮时,张某突然被女人叫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陈,住在张某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入厕,迷朦中,进错门误把张某当作自己的丈夫,上了张某的床。事发后,陈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虽然张某是对因进错门,上错床并用手抚摸他的陈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陈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陈女的真实意志。张某虽未对陈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在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比如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张某奸淫陈女是因她进错屋上错床并主动与他挑逗的结果,虽然这种挑逗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陈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性质不应定强奸罪,理由如下:

    张某看到陈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张某未产生与陈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陈女上错床并误认为张某是其丈夫,并对张某进行抚摸,导致张某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陈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陈女的这一过错,使得张某对其的奸淫,并且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张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陈女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管怎样,由于张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陈女将张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张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张某乘机奸淫陈女属道德不良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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