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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层的原因及治理

发布日期:2009-11-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法官短缺现象在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逐渐显现。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短缺现象的根源是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门槛,使相当一部分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进入法官队伍。为此,还有人提出要改革现行司法考试制度,降低司法考试难度,让更多的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而进入法官队伍。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开历史的倒车,如果实行起来则将可能使近十年来法官任职资格改革的成果毁于一旦。法官短缺现象的根源不是法官队伍门槛高所致,而是其他多种因素相结合的结果。法官队伍短缺的根源有以下几点:
 
  第一,缺乏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也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第二,公务员考试制度实行前通过非招录途径进入法院的人员中一部分非法学专业人员难以在短期内在法院内部被消化吸收。司法考试与地方公务员考试基本同步在全国各地铺开。地方公务员考试推行前,法院的进人途径是非招录的方式。由于缺乏明确的录用标准和制度约束,大量的非法学专业、低学历并缺乏法学自学能力的人员被安排至法院。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后,这部分人员中相当一部分难以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法官队伍。但这部分人员的存在占用了法院编制员额,制约了新生力量充实法官队伍。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与其他国家机关缺乏人员交流机制,这部分人员也无法被分流到其他国家机关,短期内无法被法院内部消化吸收为法官。
 
  第三,大量的军转干部占用了法院编制员额。长期以来,军转干部被分配到政法机关已经形成惯例,法院也不例外。军转干部在部队学有专长,建功立业,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到法院后如果不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艰苦的法学自学,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法官队伍。虽然实践中也有军转干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现象,但从总体上说军转干部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很低。这部分难以进入法官队伍的军转干部也相对地缩减了法官员额,限制了法院吸收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新鲜血液。
 
  第四,未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国法官的录用仍然沿袭党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条件,在招录法官时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参加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现象很少。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测试应考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考试体系。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一定就能通过司法考试。这种不科学的录用法院公务员的方式造成了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的部分公务员长期无法过司法考试关而进入法官队伍。这部分人员也相对缩减了法官员额。
 
  第五,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法官流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流失,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判业务部门流失。法院审判部门一般人员较多,职务升迁竞争较为激烈;非审判业务部门一般人员较少,职务升迁竞争较为平和。有些法官从职务升迁角度考虑则不得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谋职。法官流失的另一种现象是法官向法院系统外流失。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编制员额一般较多,但领导职数却相对较少,法官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升迁竞争更大。法院是全社会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处理中心,因而法官的职业风险相对其他公务员也更大。诸多因素决定了法官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在个人收入上法官与律师相比显著的特点是法官的收入随着工龄的延长、职务的升迁其增长变化很小,而律师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及资历的加深,其收入增长幅度极大。从职业风险而言,律师的职业风险相对法官而言很小。因此,法官向其他国家机关或律师行业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应对法官短缺现象。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即由编制管理机关专门为法院内法官编制员额作出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如遇法官员额空缺则及时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录法官;禁止法院内其他非法官人员占用法官编制员额。
 
  第二,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院残存着一定的学历较低,专业不对口,缺乏法学自学能力而又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应该由党委政府在国家机关体系内进行人力资源优化,即将这部分人员优化到其他能施展他们专业特长的国家机关,将其他国家机关中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化到法院工作。
 
  第三,逐步减少军转干部分配名额。军转干部虽然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专业特长,但由于军队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在专业内容上相差甚远,加之大部分军转干部年龄较大,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较低。今后,应当逐渐减少军转干部分配至法院的员额,以留出足够的编制员额用于招录司法考试过关人员。
 
  第四,将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参加法院公务员招录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今后,法院在招录公务员时应当将应考者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报考必备条件之一,防止有的人员虽然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法院,但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无法进入法官队伍现象。
 
  第五,采取措施防止法官流失。当前,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法官流失,即为审判业务法官提供更多的职务升迁机会,又防止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判部门流失现象。国家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为法官职务晋升提供同于或优于其他公务员的条件;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降低法官职业风险,从制度上挽留更多法官安心审判工作。


【作者简介】
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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