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五项措施纠正职务犯罪量刑偏轻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比例过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一是给群众的印象是职务犯罪分子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他们仍然可以当公务员。二是削弱了案件查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教育作用——职务犯罪案件被发现查处的比例本来就比较低,就算被查处也无非是降级、撤职,饭碗是稳当的,以权谋私的风险小、效益高。三是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查办案件的积极性。为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现象,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细化缓刑的适用标准。针对缓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在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后,针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有效规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渎职犯罪,可以从犯罪情节上将其划分为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一般情节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缓刑,对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宜适用缓刑。

  (二)建立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制度,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作为一种程序权,不作出任何实体性处理,并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对那些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缓刑适用条件,如“确有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从被拘留、逮捕、侦查、审查起诉至庭审的各个环节,综合评定其悔罪态度;(2)从其犯罪后的行为包括是否主动退赃等来评定其悔罪表现;(3)从其是否投案自首,是否主动交代自己和同伙的罪行来评定其悔罪表现;(4)从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恶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将来“不致再危害社会”。凡适用缓刑的,在判决书中应列举证据并分析论证,以增加缓刑判决的透明度。

  (三)建立缓刑公开审查制度。对于法院的缓刑判决建议建立公开审查制度,法院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应当充分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受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有利于法院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正确裁判,也可以加强法律框架外对缓刑制度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法院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尺度,掌握好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的条件,只有对罪行较轻、罪过较小、积极退赃、能做深刻思想剖析、如实供述罪行,不掩藏、毁灭、伪造证据,不串供的,才能适用缓刑。同时,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不当适用缓刑的案件,该抗诉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并注意发现这些案件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等违法行为。

  (五)完善工作考核机制,继续深化“两个延伸”。检察机关各部门出台实行的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要遵循诉讼规律,要在立案数、大案数、要案数和有罪判决数的基础上,增加实刑判决数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参考指标。要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深化“两个延伸”,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工作要向前延伸,在侦查阶段主动介入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并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和补充证据的意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阶段后,侦查部门的工作要向后延伸,由主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继续做好补充、完善证据等配合跟踪工作,确保检察官成功出庭公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金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