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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必须”应对初查五个难点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筛选案件线索  □制作初查方案  □选准立案突破口  □讲究突破技巧  □做好保密工作

  初查,是指接到举报或通过办案发现某人、某单位有涉嫌犯罪线索在立案前的初步调查。初查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测量一个部门及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强弱的标尺,直接关系到查案、反腐败工作能否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初查中的难点日渐凸现,概括起来,初查中的难点大致有以下五点:一是智能性违法犯罪增多。被调查对象作案隐蔽性强,手法狡猾,反调查能力强,且知情人范围小。二是被调查对象嗅觉灵敏。一旦风吹草动,即采取反侦查行为,或销毁证据,或找人串供,或编造假证,或转移隐匿赃款赃物。三是关系网、人情网对查案的干扰日趋严重。调查中,总有一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为被调查人说情、打招呼。四是保密难度大。有时,由于调查人保密意识不够强,致使被调查人通过相关途径迅速了解到有关情况,使得初查困难增多,难度加大。五是初查方式流于老套,容易被人识破。谈话方式老套,找有关人员谈话没有新点子,容易为被调查人立即察觉,查账也缺乏突破性方法,由此阻碍了初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认为,要克服上述五个难点,办案人员应着重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讲究办案方法和技巧,并力争有创新意识和举措,做到五个“必须”。

  (一)必须搞好案件线索的筛选

  筛选中首先要考虑线索的来源。目前,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三方面:1.群众举报。2.查案中发现。3.其他部门移送。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内容,尤其要认真筛选,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并从深层次上进行分析判断,理清方向,确定可查性。对于查案中发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则一般可查性大,但要注意深挖线索,扩大案源,确定初查重点和难点。

  (二)必须精心制作初查方案

  初查切忌想到哪儿查到哪儿。要制订详尽的初查方案,同时根据事态发展适当调整,灵活掌握。制订初查方案要做到“四个明确”,即:

  1.明确初查任务。初查的材料要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要注意扩大案件成果。

  2.明确初查范围。初查范围不宜过大、过小,要有重点,可做到“五先五后”:即(1)“先易后难”。容易查清的违法事实、容易取证的先查,反之后查;(2)先有形后无形。票子、车子、房子等有形证据先查,反之如股票、股份等无形的后查。(3)“先外围后中心”。先从外围查,然后逐步深入核心层(核心人物),层层剥笋,一查到底。(4)“先软处后硬处”。把握性大,可一举突破的先查,反之后查。(5)“先辅后主”。初查对象为高层及中层干部时,先从中层干部入手,撕开突破口,获取证据,再查高层违法犯罪等问题。

  3.明确初查方法。初查宜采用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要善于“瞒天过海”出奇制胜。着重可从三方面入手:(1)隐蔽初查对象身份,做到不过早公开。可以以监督员的名义开展秘密初查工作;可通过线人进行秘密了解等。(2)调查目的隐匿。比如可以公开调查A,实际调查B.(3)知情范围隐匿。从办案实践中看,知情人越少越好,可采用专人负责、专人汇报的封闭方式。

  4.明确初查人员。每位办案人员都有专长,配备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及案件线索,根据各人的特长,精心挑选、因案而异,以有效对智能性、作案手法狡诈的违法涉嫌犯罪人员展开初查活动。

  (三)必须选准突破口

  初查是为立案作准备,所以说,选择什么问题为突破口,值得仔细研究。初查人员要确立“伤十指不如断一指”的观点,一定要选择具备最大成案可能性的问题下手展开初查,只要查实一笔,办案就有了底气。切忌重点不突出,“眉毛胡子一把抓”,初查战线拉得过长,面面俱到,结果该查的查不深,要定的定不死。因此,初查人员对所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反复分析、推敲,选准破案突破口,以收到一举突破、事半功倍的成效。可根据案件线索从4个环节上选准突破口:1.选准违纪违法犯罪比较清晰的环节作为突破口。2.选准把握性大的环节作为突破口。3.选准涉及范围小且证据易取得的环节作为突破口。4.选准作案时间靠近的环节作为突破口。

  (四)必须讲究突破技巧

  就初查案件特点看,第一次谈话至关重要,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能否查清余罪、挖掘其他案源。所以一定要精心准备,选择恰当的时机、地点、方式进行突破。一般而言,应选择对于精神最为放松的时候传唤,如参加宴会等活动时。应尽量缩小知情面,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置。如牵涉到赃款可能转移,则尽量不要惊动家人。询问地点以讯问室为佳,一方面可确保安全,另外也会给对手以无形压力。要根据被审查对象的年龄、职务、性格、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初查人员已掌握的证据程度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有的可以“开门见山”或“单刀直入”,有的就要“迂回包抄”,要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基础上,观察其心理的变化,软硬兼施,恩威并举。多打“心理战”,不打“证据消耗战”,切忌滥抛证据,把“底牌”打光,使其只供出调查人员所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对其大量的犯罪问题闭口不谈,轻轻滑过。

  (五)必须做好保密、抵制说情风等工作

  初查的保密尤为重要,保密主要是针对办案人员以外而言的。对于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尤其是涉案的有关单位、人员及配合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注意保密。最好采用“以案隐案”的方法进行,切忌泄露审查对象和调查意图。对于已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告知其负有保密的义务及泄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最大努力做好案件保密工作,避免和减少泄密对办案产生的不利影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马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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