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对庭外和解协议亦需严格审查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据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庭外和解,便排除了人民法院对庭外和解案件的督促、干预。而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为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采取从宽原则,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并以和解协议为内容制作调解书,赋予其法律强制效力。但是这种从宽审查一旦审查不当,可能会引起调解书被再审的不利后果,影响到庭外和解的作用。因此,对和解协议予以认真审查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发挥庭外和解的作用,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从形式和实质上审查其合法性:

  一是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首先要对和解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是否为当事人亲笔所写进行审查。如为委托代理人代签和解协议,要求审查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代理人是否有代为和解的代理权限。

  二是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效力;对和解协议上涉及不动产分割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明。对涉案不动产所有权非当事人所有的,则要求提供产权人或共有人的书面证明;对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具有确定性或易引起歧义造成执行障碍的,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否则不予确认。

  三是对和解协议的确认必须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应制作谈话笔录,将审查过程记录入卷以备日后查验。(江苏省通州市法院·金永南 曹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施琦律师
云南昆明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