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庭外和解协议亦需严格审查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发挥庭外和解的作用,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从形式和实质上审查其合法性:
一是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首先要对和解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是否为当事人亲笔所写进行审查。如为委托代理人代签和解协议,要求审查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代理人是否有代为和解的代理权限。
二是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效力;对和解协议上涉及不动产分割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明。对涉案不动产所有权非当事人所有的,则要求提供产权人或共有人的书面证明;对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具有确定性或易引起歧义造成执行障碍的,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否则不予确认。
三是对和解协议的确认必须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应制作谈话笔录,将审查过程记录入卷以备日后查验。(江苏省通州市法院·金永南 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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