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权益维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0-02-21 作者:李前军律师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李前军律师
在代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者非因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该期间的工资承担争议很常见,但像下面这一起劳动者本人因病死亡,而由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案例,我是第一次代理。
对于劳动者本人死亡的劳动权益维护,在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我所代理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马某从1999年起在上海的一家企业从事制钉工作,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从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为马某依法完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
2009年3月间,马某因感身体不适入院查诊,经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后在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0月25日,马某医治无效去世。马某去世以后,马某的配偶吴某就马某在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以及因病住院的费用报销向单位提出,而单位不予报销。无奈之下,吴某向马某生前单位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10年2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浦劳仲2009办字第7596号裁决书”,支持了吴某提出的关于马某因病住院期间的费用报销及工资主张,用人单位应向吴某支付近30000元的费用。
像本案中的劳动者马某死亡后,其生前未能维护的劳动者权益,依法由其配偶来主张,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我想在一些类似的劳动权益维护过程中,并不排除有一些劳动者因不懂权利主张的程序而被个别用人单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或被以人为的设置程序上的障碍条件,给劳动者维权增加难度。所以,在案件仲裁结束后,就将其记载下来,以此个案希望给各位劳动者朋友增加一些维权方面的知识吧。
附:本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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