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安对地震谣言事件的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却不化了
发布日期:2010-02-25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在腾讯网上看见一篇文章,题目是《山西地震造谣者身份查明 5人被行政拘留》,文章主体内容是,2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由于“地震谣言”,导致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部分群众走出家门、躲避地震。事件发生后,山西省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迅速开展调查。目前,造谣者身份已查明,山西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文晖、李晋荣、韩跃跃、张鑫、朱宏国等5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仔细分析这五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之后,我却觉得,山西公安机关的处理没有一个经得住推敲。付文晖、韩跃跃、张鑫、朱宏国等四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治安处罚;李晋荣的行为能否追究法律责任、应该追究何种法律责任另当别论。
据该文,付文晖的“违法”事实是:付文晖在网上看到有关地震的帖文后,便在《百度贴吧》发布《要命的进来》帖文:“我爸的一个朋友,国家地震观测站的,也是打电话来,说震的几率很大!大约是90%的几率,愿大家好运!这绝对权威!”这表明,付文晖是故意编造并传播关于地震的虚假消息。
据该文,韩跃跃的“违法”事实是:韩跃跃于 2月22日上午,出于玩笑以“10086”名义发送“地震局公告:今晚8时太原要地震,请大家不要传阅,做好预防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的信息。这表明,韩跃跃是故意编造并传播关于地震的虚假消息。
据该文,张鑫的“违法”事实是:张鑫于2月21日5时左右,为了提高网上点击率,先后在《百度贴吧》多地发布《最新山西地震消息》:“山西2010年2月21日地震消息,据官方报道,山西吕梁地区死亡36人,伤亡人数正在统计中。晋中、太原、大同等地未来72小时可能发生不下30次余震,余震范围包括山西晋中、晋南地区、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大家及时防范。”这表明,张鑫是故意编造并传播关于地震的虚假消息。
据该文,朱宏国的“违法”事实是:朱宏国于 2月21日6时许,为了起哄,在《百度贴吧》发帖称“山西太原、左权、晋中、大同、长治地震死亡100万人”。 这表明,朱宏国是故意编造并传播关于地震的虚假消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之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虚假的地震信息属于恐怖信息,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付文晖、韩跃跃、张鑫、朱宏国等四人故意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对于付文晖、韩跃跃、张鑫、朱宏国等四人,应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仅是予以行政拘留、罚款了事。
同样据该文,李晋荣的“违法”事实是:李晋荣于2月20日17时40分左右,把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写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注意”的手机短信息发送传播。李晋荣因此被行政拘留7日。没有意外的话,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里,依据最基本的法理,应该是故意编造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予以传播。
如果李晋荣有辨别真假的天赋或能力,能够准确判断“道听途说”的地震信息是虚假的,因为已经造成了刑法所要求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那么就不应该仅仅是予以治安处罚,应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李晋荣没有辨别真假的天赋或能力,不能够准确判断“道听途说”的地震信息是虚假的,只是把误以为“真实”的消息广而告之一下,因为不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就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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