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故意伤害罪一案例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01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白下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就其量刑情节,辩护人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事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今后要好好做人,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2、对受害人轻伤的损失,被告人已作了完全、充分的赔偿,已取得了受害人全家的谅解,应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更有利于其改造。
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使其成为新人。自2007年6月28日案发以来,被告人×××已受到公安、检察部门的深刻教育,被告人也为当时的冲动十分后悔自责。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偶然失足,因此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促使其悔过自新,早日成为新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罚目的。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季大林
2006年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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