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共同危险行为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C为什么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甲、C以及D没有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呀,只是吵架。谢谢!
[解答]甲与C、D在争吵中,不知谁将阳台上的花盆碰下砸伤E,由于不知侵权人是谁,这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选项C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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