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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彩民权利是构建和谐彩票市场的法治基础,进而对彩民的具体权利进行了类型化。主张立法者和人民法院协调好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主张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限制低收入阶层购买彩票。为妥善保护彩民权益,主张建立公平高效的争讼解决机制,打通五大争讼解决途径。建议《彩票法》把民事责任制度放在首要位置上,并就彩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中的特殊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和特别规定。
【关键词】彩民;权利;知情权;法律保护;争讼;民事责任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彩票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长足发展,受到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青睐绝非偶然。对于政府而言,彩票业的巨大收入使彩票业获得了“微笑的纳税女神”的美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彩票活动不仅创造了就业,而且作为消费活动为千家万户带来了博取不确定偶然利益的精神愉悦。“玩的就是心跳”是不少彩民的真实心理写照。从总体来看,我国当前彩票市场的发展态势很好,彩票发行筹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越来越高,市场秩序日趋公开、透明、公正。但近年来我国彩票市场中侵害彩票购买者(本文以下简称“彩民”)合法权益的重大、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如“湖北体彩案”、“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深圳彩世塔案件”等。为从体制和机制上预防和消除彩票发行与销售各环节中的侵害彩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广大彩民对彩票市场的信心,推动我国彩票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大对彩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度。

一、旗帜鲜明地保护彩民权利是构建和谐彩票市场的法治基础

彩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彩票法中的首要宗旨。要切实把保护彩民权益放在彩票市场发展与法治工作的重要日程,引起政府部门、彩票市场各方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共同重视。当前,加强彩民权益保护事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彩民是增进彩民福利、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别强调“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随着我国彩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彩票消费已经开始成为生活消费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全面提高我国彩票消费的水平与质量,调动广大彩民的持续消费热情,就必须维护好彩民权益。

第二,保护彩民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整顿与规范彩票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彩票市场秩序应是彩民与其他各方利益主体利益多赢的秩序,而非彩民之外的某一方当事人利益单赢的秩序。保护彩民是推动彩票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彩票市场就是信心市场。保护彩民就是保护彩票市场,发展彩票市场。

第三,保护彩民权益是实现彩票市场法治目标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衡量一个彩票市场法治的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彩民的权利保护状况如何。如果彩民权利保护不好,只能说明彩票市场的法治状况不良,彩票市场发展的水平也会受到严重制约。

二、彩民的具体权利类型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彩民的权利可划分为不同类型。

以其内容为准,彩民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指彩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中奖权;后者指彩民为维护广大彩民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监督权。广大彩民者在反对彩票欺诈方面,具有无处不在、成本最低、效果最彻底、态度最坚决、不易被收买等一系列优点。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彩民的个体权利,也是彩民作为社会一分子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作的贡献。彩民提起的公益诉讼,更是其中的典范,应予鼓励。

以其行使的主体人数为准,彩民权利可分为单独权利与集体权利。单独权利又称个体权利,指每个彩民均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大多数彩民权利可由每个彩民独自主张和行使。集体权利指若干数量以上的彩民才可行使的权利。只有特定彩民联合起来才能行使集体权利。典型的集体权利以结社权、联合抵制权为代表。结社权按照《宪法》和有关社团登记的行政法规去行使。

兹将彩民权利簇中的若干典型权利总结如下:

1、安全权

安全权相对于彩民购买彩票的场所安全而言,指彩民在购买彩票时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一些大规模销售即开型彩票、彩民人数众多拥挤的公共场所,销售机构必须格外注意公共场所安全,做好消防、保安等各项安全细节工作,确保广大彩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明确要求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销售场所应具备开放程度高,进出道路畅通等条件,销售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必须牢固、安全。

对应彩民安全权的概念,乃是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也适用于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彩民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的安全权同样重要。当彩民运用互联网技术上网购买彩票时,即其适例。

2、知情权

知情权指彩民在购买彩票之时、之前和之后享有的、了解其所购买的彩票所代表的利益和风险的相关情况的权利。此类情况不仅包括彩票发行与销售信息,也包括摇奖信息、颁奖信息和社会公益金使用等情况。应承认,彩民与其他彩票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彩民成为弱者的主要原因。

彩民的知情权的行使与保护不仅对维护微观意义上的彩民权利,而且对建立与完善彩票业相关制度(如财会审计制度、社会公益金投向与使用公开制度)等意义甚大。因此,知情权既是自益权,也是共益权。应将彩民知情权界定为每一位彩民皆可享受的权利,至于彩民购买彩票过少、购买金额过低均非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得以抗辩知情权的正当理由。

彩民有权向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中介机构乃至彩票市场监管机构查阅和自费复制有关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具体实施方案、彩票开奖、彩票兑奖和彩票颁奖等相关信息,被查询人都应自觉尊重彩民的知情权;无理拒绝彩民合法要求的,彩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为尊重彩民知情权,必须强化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要完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积极探索彩票市场主体的失信制裁措施,建立彩票市场社会信用体系。

当然,倘若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充分证据证明,彩民知情权的行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窥探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之虞,则有权拒绝彩民知情权的。但这毕竟是例外,而非原则。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彩民仍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3、选择权

选择权指彩民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彩票、购买何种彩票、购买数量多少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彩民购买或不购买彩票。

4、中奖权

中奖权是指中奖彩民享有的请求彩票发行机构或代理机构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兑奖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奖品,既可以是事先约定的奖金,也可以事先约定的实物。兑奖机构对于实物奖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坚决反对利用假冒伪劣产品作为奖品损害彩民利益。

有必要探讨中奖权的行使时间问题。除销售规则和中奖规则作出事先约定外,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应在开奖后、中奖彩民前来主张权利时立即支付奖金。换言之,一手交彩票,一手交奖金。要禁止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单方收存彩票而不予立即兑奖的行为。如果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怀疑中奖彩民所持彩票有假,可以拒绝兑奖,但必须将彩票完璧归赵,以便中奖彩民另觅鉴定或维权途径。如果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未经彩民同意,擅夺彩票并以“审查”、“鉴定”、“研究”名义强行占有并拒绝兑奖,应推定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侵害了彩民债权意义上的中奖权。如果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确实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在开奖之时兑奖者,可以经中奖彩民书面同意,顺延至合理期限内,但应向中奖彩民按日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实践中,一些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经常玩弄“狸猫换太子”的游戏欺诈彩民,值得监管机构和广大彩民警惕。例如,2004年3月23日,在西安市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青年刘亮抽得特等奖(一辆价值48万元的宝马轿车和12万元现金)。3月24日,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认为刘亮所持彩票为假票。嗣后,刘亮诉诸法院,要求西安市体彩中心履行兑奖义务。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此案后,两名伪造彩票者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并处10000元和5000元罚金。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分别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1年。这个侵害彩民中奖权的案件的发生绝非偶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彩民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权利。这是侵权法在彩票市场的具体体现。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彩民遭受多少损失,侵权人就要赔偿多少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彩民由于侵权行为遭受的原始损失,也包括彩民为维权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派生损失,如律师费、误工费等。

彩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回答是肯定的,但要严格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当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方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要认真把握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和教育功能。

6、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是彩民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有广、狭二义。广义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内。例如,彩票销售机构无权对彩民非法搜身。

7、监督权

监督权是彩民对于彩票发行和销售的全过程予以监督的权利。监督权为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因此,彩民在行使监督权时有“多管闲事”的成分。其实,这恰恰是彩民的监督权不同于自益权之处。彩民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撰写批评文章,对彩票市场主体行使质询权,也包括现场参与摇奖、兑奖等彩票活动。从广义上看,监督权包括参与权在内。彩民行使监督权以行使知情权为前提。彩民行使监督权时要注意掌握和保全必要证据,避免名誉侵权。这既是自我保护的需要,也是尊重他人名誉权的需要。

8、隐私权

现实生活中,常有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要求中奖彩民披带红花,游街示众;更有甚者,动辄在报纸上公开获奖彩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肖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凡此种种,实质上都体现了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借机造势,吸引众多潜在彩民眼球的商业动机。问题在于,隐私权价值几何,应否尊重?

隐私权(righttoprivacy)是彩民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开或窥探自己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权利。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一般包括三大类型:(1)私人信息。如彩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收入状况、婚姻历史、恋爱历史、健康数据、日记、电话号码、雇主、宗教信仰等。(2)私人活动。如彩民购买彩票外的其他活动。(3)私人空间。既包括现实空间(如隐私权主体的居所),也包括彩民的虚拟空间(如电子邮件信箱或私人网站)。

从性质看,隐私权具有以下特点:(1)隐私权是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关系到权利人的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2)隐私权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而言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公开何种隐私,何时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隐私权包括以下权能:(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知。(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的精神与物质需要。(3)隐私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不允许他人接近、取得或利用自己的隐私,也有权前往隐私信息控制者查询自己的隐私。(4)隐私信息编辑权。权利人有权更新或订正个人隐私信息。(5)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被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在美国,隐私权并非宪法明文列举的权利,而被人们理解为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和第4条修正案项下的默认权利。美国法院发展出了一整套保护隐私权的判例法,对于侵扰他人隐私的行为人提供了充分的侵权法救济。自上一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出台了一系列成文法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这些法律包括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1980年的《隐私权保护法》(PPA)、1984年的《有线通讯保护法》(CCPA)、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AA)、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权保护法》、1988年的《录像隐私权保护法》(VPPA)、1991年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和1994年的《隐私权法》等。

欧洲诸国亦重视隐私权的保护。例如,欧盟1998年10月25日出台的《隐私权保护指令》第7条规定,只有当控制信息的个人或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加工或使用个人信息:(1)隐私权主体已经给予了明示同意;(2)个人数据的使用为了履行或签订隐私权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3)个人数据的使用为了遵守信息控制人的法定义务;(4)个人数据的使用为了保护隐私权主体的根本利益所必需;(5)个人数据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或符合控制信息者或第三人的法律职责;(6)个人数据的使用为控制信息者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必需,除非隐私权主体的隐私权利益高于此种利益。该指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较大,难怪美国学者坦言,“美国的隐私权法律尚未完全符合指令的要求”。

欧美诸国经验颇值我国借鉴。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并未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参照侵害名誉权的规定追究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彩民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彩民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一些部门规章者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一些零散规定。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要求彩票机构对中奖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未来出台的彩票法应明确规定彩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实践中,有些彩民在中奖后愿意保持低调,不愿过份张扬。对于这些彩民而言,中奖金额、姓名都是隐私权的客体。彩民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获奖隐私,在多大程度上公开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中奖彩民的隐私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获奖彩民同意,擅自公开披露其隐私或转售中奖彩民隐私信息以逐利。

随着我国彩票市场的繁荣,彩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将会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彩民的权利受侵害时,往往是几个权利一块被连带侵害。很简单的例子是在沸沸扬扬的西安假彩票案中,中奖受害彩民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彩民的中奖权也受到了侵害。

三、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

前已述及,中奖彩民有权要求彩票销售机构保守自己的中奖隐私。但未中奖的彩民和社会公众有可能主张针锋相对的知情权。隐私权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保守得越多越好,而社会公众和公权力主体则希望其隐私越少越好。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碰撞时,立法者和人民法院究竟应作何种选择?

笔者认为,中奖彩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同等重要,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既然中奖彩民的奖金或奖品来自广大彩民购买彩票的价款,社会公众及其代言人新闻媒体当然享有知情权。倘若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并不直接冲突,两者都应受到尊重。即使两者直接发生冲突,也应尽量协调两者关系,尽量避免一种权利的行使对另外一种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例如,在中奖彩民要求保守中奖信息的情况下,倘若公众行使知情权,那么彩票销售机构应与中奖彩民进行认真切磋,尽量缩小中奖彩民的隐私范围,然后再将中奖彩民认为不敏感的信息(如中奖金额)和颁奖总体信息等提供给行使知情权的彩民或社会公众。

倘若中奖彩民坚持保守某隐私信息而该隐私信息(如中奖金额)又是公众最关心的信息、该信息的披露又不会给中奖彩民造成不良影响(例如,中奖彩民的真实姓名、具体住所等敏感信息可以被隐去),那么应贯彻公众知情权优位的精神。当然,限制中奖彩民的隐私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尚未明确界定“社会公众利益”,但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引入听证程序。听证会应有彩票监管部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代表、彩民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参加。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彩民信息的使用和披露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承担举证责任。从程序来说,对公共利益的把握一定要严格限制,商业运作不能视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增进、符合广大彩票市场主体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但又超越于单个民事主体、单个商事主体利益。

如果能够得出结论认定,彩民的知情权在社会公共利益面前妥协,也应强调彩民个体隐私权要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至少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彩民的隐私权利益必须付出代价,舍此没有别的途径。所谓比例性原则,是指当公共利益需要彩民的隐私权利益作出牺牲时,这种牺牲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对彩民隐私权利益的损失补偿应尽量高一些。当然,协调好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冲突,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门艺术,值得有关机构认真研究。

四、彩民资格准入限制对彩民的保护

彩票合同具有射幸性。彩民购买彩票后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均在情理之中。总体而言,中奖者少,未中者多。但是,一些不够理智的彩民为了一夜致富,往往孤注一掷地购买彩票,最后有可能屡屡落榜。尽管如此,在侥幸心理乃至赌博心理的作用下,仍有许多彩民(包括意思能力和经济能力受限制的彩民)对于彩票消费趋之若骛。

立法者应否对不理智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潜在彩民采取必要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值得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限制彩票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职业与年龄等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购买彩票者的身份(如未成年人能否购买彩票)并无明确限制。相反,《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规定:“未成年人取得一千元以上奖金,由其法定监护人兑取”。这一规定实际上默许了未成年人具有购买彩票的行为能力。

这一态度虽然承认和保护了中奖未成年人彩民的中奖权,但不利于保护人数更多的不能获奖的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毕竟购买彩票的未成年人中间获奖者甚少。但鉴于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参与购买彩票的强烈批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1999年4月28日《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福利彩票的通知》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今后福利彩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以更好地体现福利彩票利国利民、造福社会的宗旨”。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更是明文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这一态度无疑是正确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落实。笔者认为,彩票销售机构有义务认真审查彩票购买者的真实年龄。

对于低收入阶层似乎也应采取限制态度。具体立法语言的表述可以与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不同,可以采取倡导性法律规范,发挥对低收入阶层购买彩票的导向作用。

五、建立彩民权益争讼的快速解决机制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彩民权益争讼解决机制是彩票市场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妥善保护彩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确保我国彩票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公平而高效的争讼解决机制,打通五大争讼解决途径:友好协商;民事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从理想目标来看,这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数量上应依次递减,构成“金字塔”型结构。

友好协商是金字塔的塔基。绝大多数彩民权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要鼓励争讼主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方式化解纠纷。这种方式对于彩民来说省时、省力、省钱,对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中介机构来说有利于保持自己对彩民负责的良好形象,避免伤害彩民感情。建议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中介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彩民投诉,并保持应有的风度和姿态,切忌纠缠于细枝末节。

民间调解处于金字塔的第二层。友好协商解决彩民权争议未果的,应尝试民间调解途径。民间调解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仅次于友好协商。调解应成为仲裁和诉讼机制中的必经程序。“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建议尽快设立中国彩民协会以及各级彩民协会,而受理彩民投诉,开展高效、公平的民间调解是其基本职能之一。在成立彩民协会之前,各级消费者协会应承担起调解机构的职责。

行政调解位于金字塔中的第三层。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握有行政调查权力、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监督权力、行政核准权力,彩民权争讼主体很容易接受政府部门的调解方案和建议。政府部门既要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成功率,也要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避免动用权力强制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建议在民政系统设立专门的彩票监管部门。

仲裁理所当然地成了金字塔中的第四层。倘若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未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订有仲裁协议,则彩民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一裁终局,而非二审终审,相对于诉讼更加快捷、方便。当前,仲裁途径并未彻底打通。建议彩票发行文件中增加仲裁条款,引导彩票市场主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还应鼓励彩票市场主体自愿向彩民承诺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彩票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这种承诺一旦被彩民接受,就构成了仲裁协议,而无需当事人另订仲裁协议。

诉讼是解决彩民权争讼的最后防线,居于金字塔塔尖。法院对各类彩民争讼均应敞开大门,积极受理,并公正、及时审理。鉴于彩民争讼案件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彩民权争讼案件的特殊性,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发布审理彩票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为避免彩民遭受旷日持久的讼累,人民法院应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从长远看,《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彩民权争讼案件,从而方便广大彩民在其他彩民起诉时搭便车。

彩民权争讼的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例如,为应对彩民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彩民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小额彩票诉讼基金;建立彩民协会,以支持受损害的彩民提起诉讼(包括担任彩民的诉讼代理人)。

六、建立健全侵害彩民权益的法律责任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法律的本质乃为一种违法行为的定价制度。为提高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必须建立健全侵害彩民权益的法律责任体系。对彩民而言,最能确保其彩票消费信心、填补其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果说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民事责任在我国彩票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要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建议《彩票法》把民事责任制度放在首要位置上,并就彩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中的特殊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补充和特别规定。

强调立法者重视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范已经灿然大备、无需完善了。为预防彩票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一步提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力度,包括法定量刑幅度。当彩票市场主体的某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时,三大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当同时适用、并行不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这六大功能。
 
【作者简介】
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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